据新华社报道,正在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笔者认为,在全国司法机关全面取消前述“四率”和刑拘数的考核,是司法逻辑的正确归位,是司法理念的积极衍变,更是人权保障的可喜进步。
司法机关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进行的刑事拘留数和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的项目考核,源自上世纪司法行政化的社会历史背景。彼时,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刑法谦抑等理念和原则尚未真正贯彻于刑事诉讼过程,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刑事司法逐渐形成了以“四率”引导和推动办案过程的路径。
在前述五项考核指标中,刑拘数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领侦查机关追求多抓人、多关人;批捕率和起诉率则可能会引领检察机关强化与侦查机关的配合;有罪判决率和结案率则可能会引领审判机关充当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下手”。
过去有一种观念认为,司法机关抓的人越多,判的刑越重,打击越狠越快,社会就更安全;但换个角度而言,一个社会中,被捕的人越多、被判刑的人越多、或许越会让不特定多数公民感到不安和恐惧。
指标考核,有可能促成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配合作业”,在这种模式下,难免有一些冤假错案发生。
指标评比,也使得司法背离了本身应有的谨慎、严格、宽容理念,变成了类似企业流水生产线式的“岗位竞赛”。而考核率背后所存在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私利,更有可能使司法进一步变味。
中央政法委决定在全国取消前述指标考核,对于公检法机关而言是个福音,因为这能解放公检法三机关,让他们可以从容、严谨、负责地办理和审查每个案件,不至于让自己身陷岗位竞赛当中而匆忙定案;对于广大民众来说,这更是一个值得欣慰的好消息。因为取消考核所带来的公检法机关重归谨慎,会减少不应有的拘留、逮捕、审判和定罪。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司法的改革目标之一,就是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如何落实这一决策部署,至少中央政法委的此番决策,让广大政法工作人员和全国人民看到了务实的改革举措。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