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幕控烟立法不妨有些例外

2014年11月26日 10:33   来源:中国网   舒锐

  嘴里的半支烟,猛吸了一口,烟雾缭绕中,是一双忧郁的眼睛,还有略显沧桑的胡茬—类似的吸烟镜头,以后恐怕不能再在屏幕上出现了。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11月25日新文化报)

  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在公共场所吸烟侵害他人健康,这已经成为了社会共识。2011年卫生部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自此,室内公共场所不能抽烟从道德要求变成了法定义务。然而,在室外场所吸烟,也很有可能影响到他人,对此,条例细则仅规定,“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这显然并不完全符合公共场所须提供健康环境的禁烟要求。

  因此,本次送审稿进一步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座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共场所的禁烟范围,顺应了民意与群众需求,也赢来了一片赞许声。

  控烟不仅需要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限制甚至禁止,也需要断绝吸烟文化。这一方面在于须“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对此,送审稿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而另一方面也在于对影视作品的吸烟镜头进行限制,送审稿采取的方式是一刀切式取缔。

  这种一刀切的银幕禁烟方式,引发诸多争议,反对声音并不少。站在反对者的立场上,至少有三个理由,一是影视作品只要不触犯法律及伦理底线,应尽可能地反映生活,有些时候吸烟镜头确实是剧本需要,比如反映犯罪分子的恶习等,这些镜头反而会增强观众对吸烟恶习的厌恶感;二是如果因为吸烟不健康就将之从银幕上完全剔除出去,那么是不是银幕上的所有违法行为都须禁播呢?三是如果作品本身就是要反映吸烟的负面影响,对之禁止是不是有违控烟初衷呢?

  这些理由或许并非完全合理,但恐怕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过于绝对的禁令确实让人无法接受。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银幕控烟立法呢?事实上,大多数人不知道是,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银幕控烟要早于公共场所控烟。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从2011年才写进法律,而《电影管理条例》早在2006年就规定,“电影片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应删剪修改。”

  遗憾的是,上述条例只针对电影片,不针对整体影视作品,也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更严重的是,仅仅笼统表述为“过分表现吸烟陋习”,而没有提出具体标准,这使得相关条款形同虚设。然而,相关条款对于影视作品全面控烟而言,还是具备借鉴意义。

  笔者以为,虽然吸烟是一种不健康更不值得推崇的社会现象,但它确实客观存在,在可预期的将来也不可能匿迹,作为反映社会生活的影视作品不可能成为只表现美好事物的“净土”,这样将使文艺作品严重丧失写实、批判功能。

  因此,就银幕控烟立法而言,不妨采取原则禁止加例外列举方式规定,“禁止影视作品播放吸烟镜头,具备以下写实需要情形除外。(一)反映所表现人物日常恶习;(二)反映吸烟陋习负面影响;(三)反映特定历史人物公认固有习惯。以上情形禁止过分表现吸烟陋习。”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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