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罪名再瘦身彰显法治进步

2014年10月28日 10:15   来源:燕赵晚报   何勇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做出调整,取消死刑。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10月27日《北京晚报》)

  虽然我国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等13个死刑罪名,但是我国现有死刑罪名仍然多达55个之多,其中以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判死刑问题在社会上的争议很大,突出表现在吴英案上引起的争议。

  事实上在现有的55个死刑罪名中,像组织卖淫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无关,没有达到必须判处死刑的程度。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判处死刑,并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动辄就判处死刑,实质上是严刑峻法,反映的是过去特殊时期的“严打”思维。另一方面,像饱受社会争议的集资诈骗罪,归根结底是我国金融制度不完善的产物,只要制度不改革、市场机制不完善,仅仅依赖严厉的刑罚根本起不到实质性的制止效果。而且,司法实践早已证明,死刑只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在效果上并不比永无出狱可能性的无期徒刑强。

  再者,废除死刑已成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并成为法治文明的特征之一。而且,不少国家已经明确把不判死刑作为将逃跑到海外的犯罪分子引渡回中国的前提条件之一。对于一些犯罪行为继续保留死刑,将成为阻碍引渡犯罪分子回国的技术障碍。

  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起废除死刑的群众基础,废除死刑无法得到绝大多数民众认同,逐渐减少死刑罪名,取消民众反对取消声较小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以及暴力性较小犯罪的死刑,既是尊重大多数民众现在的法治认知水平,实质上也是像世界上一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一样走渐进式废除死刑,死刑罪名不断瘦身是走向废除死刑的一种务实的过渡方式。另一方面,死刑罪名再瘦身,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彰显了人本主义,又彰显了我国法治的进步,表明我国在量刑方面对死刑的把握和运用更加严格,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最好落实。

  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相继正面回应社会呼声,持续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由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死刑罪名再瘦身,绝非刑罚改革的终点,真正的终点必将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调整死刑的内容。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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