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死刑须消除重刑依赖症

2015年09月02日 07:36   来源:法制日报   游 伟

  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判决、减少死刑执行,是我国死刑政策的重要目标,也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

  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此番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内容较多,热点不少,而其中进一步削减死刑罪名问题,尤其引人注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就有记者提到对某些犯罪取消死刑,会不会带来更多社会危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郎胜副主任在回答提问时说,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是我国刑法的方向。目前,刑法修正案(九)中所减少的这些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比较少发生,有些已很少适用,甚至没有适用过死刑。

  早在刑法修正案(八)制定时,我国就已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这些犯罪绝大多数属于非暴力型经济、财产和治安犯罪。而刑法修正案(九)所削减的死刑罪名有9种,所涉犯罪类型与前一次类似,也集中在非暴力型的经济、治安类犯罪上,而集资诈骗、伪造货币、走私特定货物、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罪等,在上一次刑法修订时,就有取消死刑的考虑,只是考虑到死刑控制的民众接受度及削减死刑的立法节奏等,才有计划地予以分步实施。

  不过,这次立法废除的9个死刑罪名,与以往削减死刑的犯罪一样,也是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量早已锐减的犯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等,不仅案件发生率极低,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审判统计中,甚至从来就没有判过一个死刑案例。实践证明,这些在司法实践中长期没有判处过死刑的犯罪,都没有出现过犯罪率攀升等异常现象。这也进一步说明,对非暴力型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已经完全具备了客观条件。

  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判决、减少死刑执行,是我国死刑政策的重要目标,也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它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实现。不过,在我国,死刑观念的转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须从改变重刑观念入手,尤其要防止出现社会治理中的“重刑依赖症”。因为在不少人的思想深处,重刑威慑主义观念根深蒂固,他们普遍推崇刑罚尤其是死刑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重刑观念的影响下,社会对刑罚产生了一种不同寻常的期待和心理依赖。当出现某种危害性行为时,首先的反应就是动用刑罚和使用重刑,甚至要求立刻修改法律、加重刑罚。

  偏好实施严刑峻法的观念乃至法律行动,会极大地妨碍人们寻求科学的犯罪对策的努力。在犯罪行为发生乃至出现增量时,一些人非常容易产生错觉,并采取最为简单的抗制反应,那就是法律上的犯罪化、重刑化跟进,或者司法上的刑罚趋重,认为只有重刑威慑才能震慑犯罪,起到警戒他人、预防犯罪的效果。然而事实上,对犯罪人的重罚不应成为控制其他犯罪的手段,这是不把人作为工具使用的人本主义思想在刑事法领域中的要求,也是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表明,犯罪是社会诸种病症及犯罪者个人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预防犯罪的手段不可能是单一的,对由社会综合原因铸成的犯罪,不可能一味地依靠加重刑罚的方法去解决,动辄诉诸重刑乃至适用死刑,不仅难以取得长远的遏制犯罪的成效,反而会使刑法的正义感、公正性流失,使生命权利应当获得最高程度尊重的理念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主义人权价值观的最终养成。

  严格限制乃至最终消灭死刑,是司法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虽然其中有一个国情问题,也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问题,但却是一个发展的方向和目标,需要观念的转变、舆论的导向、立法的先行和司法的引领。如今,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在非暴力型犯罪的死刑控制方面又迈出了坚定的一步,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在法律适用上作出更多努力,在案件的裁决中给社会传递新的观念,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减少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人数,不断削弱乃至消除“重刑依赖症”,使刑事判决更加理性、慎重、客观、公正。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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