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死刑是文明进步的标志

2015年09月02日 07:04   来源:新民晚报   游伟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控制死刑的问题上又做出了重要决定,一次性废除9种犯罪的死刑条文,并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次废除死刑的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非暴力型的经济、治安类犯罪上,集资诈骗、伪造货币、走私特定货物、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等罪,在上一次刑法修订时,就有过取消死刑的考虑。

  与上一个刑法修正案削减的13种死刑犯罪一样,这次涉及的也是司法上已经极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像战时造谣惑众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等,不仅案件发生率极低,在法院的审判统计中,甚至从来就没有判过一个死刑。实践证明,这些在司法实践中长期没有判处过死刑的犯罪,也没有出现过犯罪率攀升等异常现象。这进一步说明,对非暴力型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已经完全具备了现实条件。

  应该看到,削减死刑罪名、控制死刑判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也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过,死刑观念的转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从改变“重刑”的陈旧观念入手,尤其是要不断削弱乃至消除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刑依赖症”。因为在一些人的思想深处,重刑威慑主义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一旦社会上出现某种危害行为,总有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动用刑罚手段和使用重刑,甚至要求立刻修改法律,加重刑罚,似乎非此就不足以控制局面。

  其实,对犯罪人的重罚不应当成为控制其他人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手段——这是不能把人作为“工具”使用的人本主义思想的体现。犯罪是社会诸种病症及犯罪者个人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手段也不应该是单一的,不可能一味地依靠加重刑罚甚至适用死刑的方法去解决。动辄诉诸重刑乃至使用极刑,不仅难以达到长期有效遏制犯罪的目的,有时还会适得其反,使法律的客观公正性缺失,不利于社会主义人权价值观念的逐步形成。

  应该充分认识到,立法上削减死刑和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使用,是司法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死刑的控制乃至最终消亡,虽然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也存在一个国情差异和发展阶段的问题,但它却是一个方向和目标,需要整个社会观念的转变、立法先行、司法跟进和正面的舆论引导。

  我国修订后刑法已经在非暴力型犯罪的死刑控制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我们期待社会各界积极响应,不断削弱乃至消除思想观念上的“重刑依赖症”,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切实把握好死刑适用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严格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不断减少死刑的案件判决数量和实际执行人数。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