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车震”就能站在道德高地么?

2014年10月09日 07:57   来源:中国网   舒锐

  9月30日,网友“主审法官”在红网永州论坛发表网帖,并贴有一男子衣衫不整站在车前的照片。该网友还指出照片的拍摄地点为湖南省永州双牌县泷泊驾校训练基地,当事人某中学何姓副校长,与一女子车震。10月7日,当地纪委发布了该起事件调查结果。经查,车震门事件的当事人是双牌县职业技术学校副校长、纪检组长何晓明和他的妻子蒋某,事件缘由是两人在结婚纪念日的“触景生情”,并称网帖反映的并非道德败坏问题。(新京报10月8日)

  车震、偷拍、网曝,“永州车震门”每个字眼都夺人眼球,也正因此,该事件迅速引发各方关注,也引来诸多公共讨论。事实上,大部分时候,我们都是以娱乐化的视角去看待类似事件,戏谑的言语、碎片化的网络信息、占领制高点的道德批判、天然的偷窥欲容易让人们找不到法律的边界,进而践踏了理性,忽视了他人的权利。

  也许这个事件将随着当地纪委调查结果的公布逐渐尘埃落定,但随之而来的法律与伦理思考,还须往前迈进一步,否则,我们终将迷失在规则失范的混乱世界中。笔者以为,类似事件至少包含着三个法律问题。

  一是“车震”是否违法或者侵犯他人权利?虽然车体内部和绝对的公共场所有着差别,但如果在路旁、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车震”,并且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还将因公然作出不雅行为干扰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到他人不受干扰的民事权利,并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将治安拘留。可以说,“车震”当事者在很多时候已经涉嫌违法。

  二是当他人“车震”时,旁人是否有权拍照?“车震”涉及他人隐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然而,如果不端者故意公然车震,这就将视为权利的放弃,同时,也因侵犯他人权利并涉嫌违法,根据民法通则,旁人就产生了对之进行劝阻、制止的“排除妨碍”权利。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了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取证的权利。但须注意,旁人并不能刻意逾越他人业已采取的防护措施恶意强行拍照,所拍照片也只能限于向执法机关举报的范围。

  三是旁人拍照后,是否有权将照片曝光到网络上?如前所述,公民的拍照权仅仅基于对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配合执法权。将照片曝光到网络上,无论“车震者”行为多么恶劣,曝光者本身就是在以违法对抗违法。这不仅容易产生类似“永州车震门”这样的误伤,更可能侵犯到违法者的权利,让违法者承受法律之外的惩罚。

  实际上,在诸多网曝“车震门”中,我们往往只看到了当事者违背公德、违反公序的一面,却忽略了他们也是受害者的一面。其实,在违法失德者面前,我们是否能够用公平的标准衡量他们的行为,我们是否带着有色眼镜否定他们的一切,我们是否也尊重他们的权利,这也正是衡量我们是否有资格成为法治社会中的合格公民,是否具备法治思维的重要尺度。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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