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偷拍官员获罪”中的辩证法

2015年07月21日 10:17   来源:光明网   郭文婧

  2013年中秋节,农民汪冬根和儿子汪金亮偷拍多人去县长家送礼的视频和照片,此事结果出炉:法院认定汪冬根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汪冬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汪冬根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坚持上诉,要求调查县节陈虹中秋节收礼事件。汪金亮涉黑案正审理中,尚未判决。(7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偷拍者有罪,收礼县长岂能无过?网友情绪很自然聚焦于此,这是可以理解的,更是需要重视的。但从法治的角度,法院只能审判已经立案起诉的案件,被偷拍的官员是否应该得到处理,甚至也被定罪,则应同事另论,将矛头简单指向法院显然是不妥的。至于法院判决,是严格依据法律确保了公正,还是或明或暗地偏向官员与政府,既然汪冬根坚持上诉,我们相信法律最后自有公断。然而,在民权得到保障、高举反腐旗帜的当下,此事中的“辩证法”显然是值得琢磨的。

  监督官员和政府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偷拍只是监督的手段之一,本身并无原罪,关键是要看偷拍行为本身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更要看偷拍所得的证据如何使用。既然出于监督官员和政府的目的,偷拍所得的证据就不能“自用”,而是应该交给纪检监督部门,或者交给新闻媒体以行舆论监督之实。如果用来“自用”,无论是否向他人索要报酬,是否自己从中受益,至少就具有了犯罪的主观要件,这是需要我们吸取教训的。

  对官员来说,只要涉及到公权处事,受到敲诈、威胁和恐吓等理由,无论如何是不应该说出口的。公权非私权,行使的基本要求就是为公,就是要为人民的权利。官员因为有了把柄在别人手里,“怕自己政治上受到影响”,不得不亵渎公权,这根本就无关威胁和恐吓,而是徇私枉法,是渎职犯罪。官员在行使公权的时候遇到所谓的“敲诈、威胁和恐吓”,除了报警不应该有其他任何私意妄行。如果官员受到敲诈、威胁和恐吓等理由一旦成立,官员的任何违法违纪都可以套此理由了。

  从实体公正的角度,民与官之间的事情,特别是涉及到公权行使的问题,本身既是对当事人的一个交代,更是对公众的一个交代。那么,无论是公安的侦查,还是组织的调查,甚至是结论的出笼,至少都应该并行。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如果不同时对官员进行,就有发生权力干扰司法的可能,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公众的情绪不容易得到平慰,从而伤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而在汪冬根偷拍官员的事件中,问题正是出在农民已经定罪、官员仍然在位。

  官员特殊的身份,决定了需要被动监督,更需要主动监督。站在监督部门的立场,任何线索都不应该放过。每次线索的厘清与排除,都应该是一次对官员进行放大镜下的检验。汪冬根偷拍县长收礼,视频里涉及8起,纪检部门显然就不应该只就这8起说事儿,毕竟这只是中秋节一天拍下的;医保局违规核准报销医药费,牵出一次,难道就真的只有这一次吗?不厘清整体的真实状况,显然难以服众,因为公众是善于联想、善于“举一反三”推断的。

  “农民偷拍官员获罪”,对政府和官员来说,是一次公共危机事件的另一次发酵。危机,危险中有机遇,是酿成对官员和政府公信力的再次伤害,还是借此唤回人心与信任,关键就在于能否辩证地看待和处理。农民偷拍官员获罪,事件本身需要彻底厘清,其中的“辩证法”更值得好好品味。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