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身亡何以成“因公牺牲”?

2014年08月08日 07:29   来源:西安晚报   吴龙贵

  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致死”事件近日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8月7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这起纠纷,死者家属与公安局方面显然是各有各的委屈、各有各的说法。家属表示,“签署协议及承诺书才答应赔偿,这不是变相剥夺我们的权利吗?”而在公安局方面看来,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参照有关规定,因公牺牲的民警的抚恤补偿在70万元左右。之所以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实际包含了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由县公安局先行垫付”——意外之意是,公安局方面已经尽力了,再闹下去纯属无理取闹。

  公众也许并不关心双方的是非曲直,但显然无法忽视这样一个问题:明明是陪酒身亡,何以能够按“因公牺牲”的标准来赔偿?这其中存在的一个悖论是,如果认定该民警是在工作期间因陪酒身亡,那么按照相关规定,这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既然违规在先,何来“因公牺牲”?“牺牲”两个字是否太过廉价?而如果该民警是在工作时间之外饮酒,其行为当属个人权利,但与其职务行为无关,属于意外事故,当然也与“因公牺牲”八竿子打不着,更没有理由按“因公牺牲”的标准来赔偿。

  除了理由十分荒谬之外,县公安局与家属达成的130万元的赔偿款也缺乏最起码的合法合理性。按照公安局方面的说法,130万元的赔偿款中有60万元是“对其他涉事民警的民事追偿,由县公安局先行垫付”。这事实上也混淆了好几个概念。

  其一,其它涉事民警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些责任是否能用金钱来追偿?就算能用金钱来追偿,个人责任又岂能用公款来先行垫付?众所周知,公安局是财政拨款单位,其所用资金均来自公共财政也即纳税人缴纳的税金。如此一来,就相当于纳税人不仅要为公职人员的公款吃喝埋单,还得为其违规行为善后,这于法无据,更于理不通,纳税人显然更是无法接受。

  陪酒身亡何以成了“因公牺牲”?这事实上是一种习惯做法甚至是潜规则。尽管禁令不断,但对不少公职人员尤其是基层人员来说,工作期间吃吃喝喝仍是一种普遍现象,很多时候所谓的“公务接待”本身就是工作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现实下,陪酒身亡的民警未尝不是这种不良风气下的牺牲品。家属也因此获得了更大的谈判资本。当然对县公安局来说,“民警陪酒身亡”也并非光彩之事,事情闹大了对其名誉和形象都会产生极大损伤。于是只能“特事特办”,尽可能用更优厚的条件和更多的补偿来安抚死者家属,大事化小。显而易见,这起“陪酒身亡”事件中,无论是县公安局、当事民警,还是死者家属抑或纳税人,其实都是受害者。

  何以破解困局?没有捷径可走,只能是严格落实八项规定,以严密的监管遏制和杜绝公款吃喝行为。事实上,这不仅仅是对公职人员的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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