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严肃、规范的信用体系,社会制度、社会文明、法律法规有太多的弊端与瑕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与效果也会受到影响或破坏
近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今后,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机构都将有各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它将集纳公民个人的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等信用信息。公民只要查一个码,就能获知自己各类信用记录信息(6月29日《温州都市报》)。
随着一些社会问题、道德问题的出现,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层面的努力,尤其是让守信者获得激励,让失信者获得惩戒的思维理念,已经形成基本格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赋予信用档案越来越多的内涵,使社会成员更关注信用记录,相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会有接地气的具体步骤。但是,就目前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和公众对信用体系了解、熟悉的因素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努力避免两极格局。
所谓两极格局,一是觉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极端管用,什么信息都可以往里塞;二是觉得信用档案看起来很美,实际作用或意义不大,甚至无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该也只能是倡导社会文明、提升社会成员道德信用的一种手法,而且,既不是唯一手法,也不可能是最有用的手法。如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预期效果充满了信心和期待,以为所有关系到社会成员诚信的信息,都可以纳入到信用档案里,信用记录对社会成员产生的影响涉及社会成员大大小小事情的诸多方面,以为只要有了信用档案,社会成员的诚信情况就会有理想而明显的转变,或者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档案整得比法律还严肃、严格,对失信者的惩戒效果比法律制裁更加直接和可怕,都是不现实的。
作为一种方法或补充,构成社会治理的综合力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不可能是徒劳无功的。社会成员的信用档案,有肯定比没有强,全面记录肯定比选择性记录强。这至少可以多角度、多层次、多时段地呈现出社会成员丰满、文明的形象,以影响相关方面的决策。当然,这不仅需要规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档案、信用记录的利用、把握也需要规范和适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档案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信用记录利用不规范,守信者和失信者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没有差别,或者差别不大,将不利于诚信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制度、社会文明、法律法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换言之,仅有严肃、规范的信用体系,社会制度、社会文明、法律法规有太多的弊端与瑕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与效果也会受到影响或破坏。比如,一人有多个身份证,信用档案就会失真,社会成员因信用档案而承担的责任或享受的权利就有失偏颇;同样是交通违法,行人、机动车闯红灯的性质和处罚不同,都被记录在诚信系统中,信用档案无法辨别违法性质,就容易产生不同的结果。
依笔者看,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档案运用等问题上,应当突出重点。在社会成员分类上,应区分单位成员与市民群众;在单位成员上,区分政府单位与企业单位;在个人成员上,区分公务人员与平民百姓,区分成人、儿童与老人;在信用程度上,区分违规、违法与违反道德、良心……
只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细化,信用档案运用广泛,与公众心理需求和法律规范联系密切,才能使信用档案显示足够的力量。
爱护自身信用
信用与个人的紧密纽带由此而建立,人们将更加珍惜自身信用,社会整体信用履行度也将随之提升。因为信用交易成本过于高昂而带来的经济文化损失大大降低,民众最终发现,保护好自己的信用是一件多么有益的事情。对于他人失信的担忧,也将随着信用建设的推进而得以逐步解决。信用记录的全民普及将带来社会运行的通畅无阻。
广东 毕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