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今后,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机构都将有各自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它将集纳公民个人的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等信用信息。公民只要查一个码,就能获知自己各类信用记录信息。
让守信者获得激励,让失信者获得惩戒的思维理念,已经形成基本共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赋予信用档案越来越多的内涵,使社会成员更关注信用记录,应努力避免两种极端理解。一是觉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极端管用,什么信息都可以往里塞;二是觉得信用档案看起来很美,实际作用或意义不大,甚至无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倡导社会文明、提升社会成员道德信用的一种手法,但不是唯一手法。如果以为所有关系到社会成员诚信的信息,都可以纳入到信用档案里,以为只要有了信用档案,社会成员的诚信情况就会有理想的转变,或者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档案想象得比法律还严肃、严格,对失信者的惩戒效果比法律制裁更加直接,都是不现实的。
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方法或补充,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多角度、多层次、多时段地呈现出社会成员的信用形象,以帮助相关方面的决策。当然,这不仅需要规范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的利用也需要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档案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信用记录利用不规范,守信者和失信者在社会生活中没有差别,或者差别不大,都不利于诚信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制度、社会文明、法律法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后者有弊端与瑕疵,社会信用体系的效果也会受到影响或破坏。比如,一人有多个身份证,信用档案就会失真;同样是交通违法,行人、机动车闯红灯的性质和处罚不同,如果信用档案不加区分,则产生不同结果。只有突出重点,不断细化,将信用档案广泛运用,并与公众心理需求和法律规范联系密切,才能使信用档案显示足够的力量。
(摘编自6月30日《法制日报》。原题为《建信用档案要避免两极格局》)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