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有奖有惩

2014年07月14日 10:19   来源:光明日报   李慧

  最近,两则与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新闻备受关注。一则是国务院正式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二则是根据国务院部署,公安部牵头提出了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公民统一代码方案,发改委目前正在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方案。统一代码将会链接各个独立的信用系统,形成一个从政府到个人的完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虽然我们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来看,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仍相去甚远,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学术不端、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有关方面统计,每年我国企业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6000亿元,信用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软肋”。

  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要树立信誉都并非易事,非一朝一夕所能达成。树立信誉,既离不开诚信习惯的培养,也离不开道德文化的约束,但根本之策还是要靠制度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入手,通过健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让这项机制和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及未来发展结合起来,真正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从激励方面看,要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奖励和表彰,营造一种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也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的自然人和市场主体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方面的激励政策等。

  从惩戒方面来看,要运用行政和市场、法律、社会各个层面采取约束限制措施,让失信者没有市场,无处藏身。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应健全失信惩戒的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要制定信用基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限制。在严密的监管下,一处失信,则处处被动,时时被罚,谁不会对失信行为有所顾忌?

  在信用体系发达的国家,所有公民和居民必须持有效社会安全卡,一旦有失信记录,持卡人在金融、商业等领域的活动都寸步难行。在我国,这项制度也已经开始起步。今年年初,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目前,有关部门也正在制定公民统一代码,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期待这些实际举措能够把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促使诚实守信成为一种文化,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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