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东基本完成对“裸官”任职岗位集中调整工作,其中调整市厅级干部9名。广东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对‘裸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毗邻港澳的东莞,被视为“裸官”问题相对突出的地方。在这次广东全省的专项治理中,该市共对127名干部任职岗位进行了调整,其中处级干部19人、科级干部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108人,市直单位“一把手”5人,镇党委书记、镇长6人。(5月29日《人民日报》)
虽然祼官未必会出问题,然而相比于“非祼官”来说,其风险率无疑更高。从金融学来解释,裸官是风险对冲;从道德上讲,官员“祼奔”意味着价值的否定,其忠诚度自然大打折扣;从监管的层面来说,“祼官”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管控的难度。现实中,大量的贪官外逃而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其有了“祼奔”的后路,而更加肆无忌惮。自然,裸官受到民众的斥责、受到制度的约束理所当然,唯有如此才能防微杜渐。
据报道,从1992年至2007年6月底,我国外逃省部级官员87人,正地厅级官员320人,副地厅级官员1920人,处级官员8250人,副处级官员11340人。这些人侵吞、携带出国(境)的资金达1万亿元以上。从世界范围看,越来越多的国家日益重视对“祼官”的管理,并出台一系列规定将其“纳入制度笼子”。比如2012年,俄议会杜马一审获通过的反腐败法修正案,就明确禁止公务员、国家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海外资产。
“祼官”的危害有目共睹,用制度对其进行防范和约束也极为必要。虽然共识早已形成,制度推进也行于路上,但若以落实作为检验标准,规定却大多沦为“纸上风景”。早在2010年,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了《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指出要“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不过结果是“只见上文不见下文”。广东是最早付诸行动的地方之一,2012年1月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并辅以“探索建立党员干部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但从此次调整数百位职位来看,说明规定在实际中并未完全落实。
今年1月中央颁布的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不过任职后祼官的,或者已经任职的祼官,又将如何处理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制度性的缺陷显然而易见,对“祼官”现象不能产生釜底抽薪的作用。而从《条例》颁布至今,鲜有地方掀起大面积的治理行动,其间不乏观望等待的利益考量,同时也有如何执行的标准顾虑。广东完成对“裸官”任职岗位集中调整工作,或许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广东此次的“裸官”治理行动,最大的亮点在于,用超前的举措树立了一个样本,为其他地方实行“祼官管理”提供了参照,也为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供了现实依据。若以此为契机,开启全国性的“治祼”行动,对于推动官场治理和提升反腐效果,必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