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组织部日前出台《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对各级组织部长选任标准和条件、任职回避和交流、聚焦主责主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力图进一步提高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11月25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在反腐败斗争中落马的官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在职的组织部长或曾经的组织部长。譬如,河南内乡县委组织部原部长丁甲珍任职5年间,通过“卖官”收受他人现金210.2万元(据2010年11月8日人民网)。河南开封市委组织部原部长李森林通过为相关人员在职务晋升、调整工作方面提供帮助,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据2013年8月30日新华网)。最近,河北隆化县委组织部原部长陈汉军被判11年徒刑,其中一个主要罪行就是受贿,基层股级干部想要提拔成副科级,也要向其行贿,影响十分恶劣(据9月29日新华网)。组织部长可谓腐败的重灾区,此类丑闻不胜枚举,百度一下,应接不暇。
组织部长之所以“财源滚滚”,是因为手握官场升迁、调动大权,在不少地方,一般干部提拔组织部长点头就行,部门领导虽须同级党委常委研究,往往是走过场,还是以组织部长荐举为准。所以,要整肃吏治,营造干部队伍风清气正的生态环境,必须首先管好组织部长,为其权力套上“笼子”。否则,组织部长周围行贿受贿之风终难消停。
我以为,湖南省委组织部《规定》每一条都可圈可点,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但其中最具亮点的是组织部长任职回避规定:“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选配当地人担任组织部长的弊端,不言而喻,人情社会,最难回避和隔阻的就是人情。七姑八姨、老同学、老朋友、老乡邻找上门,“求晋升”“要调职”,情面好驳吗?莫说行贿了,即便不上礼,靠老面子也得给些照顾。于是乎,“任人唯亲”也就在所难免了。
我曾经在某县级市作过调查。该县组织部长家住本县某乡,在其任职的6年间,他老家一个村就有15人被提拔,低的是股长,高的是局长;他的老同学中,有20多人被拉进县机关,多为晋升;至于他有多少亲属走他的门子入仕当官,没人能说得清楚。因为未发现有行贿受贿问题,所以他一直平安无事。“官帽店”老板的“官帽”难道全是白送的?只有天知道。不过,当地流传的一个顺口溜已够发人深省的了:“鱼成群,虾成窝,部长家乡官员多。”即便“官帽”没收钱,白送的,那也是腐败,其严重违背了党的“任人为贤”的用人原则。更严重的是,难免“拉帮结派”,“结党营私”。
所以,湖南省关于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的任职回避规定,针对性和现实性都很强,值得全国普遍推广。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