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陈少贤呼吁,让所有医学院校和大型医院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制定严格的伦理规范和程序,通过严格的伦理评审,确定捐献器官的应用是否违反伦理道德。(5月15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大约有30万器官移植等待者,但能够有机会获得器官供体的,只有1万人左右。不难看出,当前的器官捐献移植,供需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器官移植等待者的需求。
诚然,从伦理道德层面,可以对人体器官“转移”作出性质界定,促进器官捐献工作有序健康发展。但是,侧重于伦理道德的研判,而忽略了刚性制度的牵引和约束,就无法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症结,不能为器官捐献畅通相应途径。从这个角度来看,刚性的法律尤其不能缺位,亟需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器官捐献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就目前而言,我国器官捐献移植的法律规定,主要是2007年5月份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是,这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且,该法规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好器官捐献,而是侧重于规范医疗机构从事的器官移植行为。如此,关于器官捐献的规定,在法律层面处于空白和盲区中,无法对捐献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和指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然而,在西方国家,很多公民在申领驾照时,往往都会做出自愿捐献器官的声明逼,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进一步而言,虽然我国的器官捐赠贫乏与传统道德观念具有一定影响,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定,没有对捐献行为做出法律层面的解析。正如中山大学教授陈少贤所言,“我们当下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保障,没有严格的程序和操守良好的专门机构,人们会容易觉得有关程序不透明。”同时,根据一项统计调查显示,“建立透明程序,明确分配路径”的民意趋向已经占到56%。不难看出,如果不能从法律层面打消公众的疑虑,器官捐献就无法找到改革的方向。
鉴于此,透明程序亟需纳入到法律视野中,并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从根本上完善好器官捐献的程序,消除公众对器官捐献的不信任感。同时,在完善法律的同时,有必要对公众开展器官捐献方面的知识普及,让公众对器官捐献有个清晰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改变头脑中的固有观念和思想。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