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几句骂人的气话就对发帖者处以行拘处罚,不但涉嫌执法过度,也给公众以“老虎屁股摸不得”、挟权力之威斗狠泄愤的印象。这不仅可能带来堵塞言论通道的危险,更可能使执法者的形象受到更大的伤害。
@兖州公安13日上午发布微博,称该地居民曹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在百度贴吧匿名发帖辱骂当地交警“孬种”,已被依法行拘。并提醒广大网友“不要以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就没什么大不了的”。目前该微博已被删除。(本报今日A06版)
因为违法停车被罚就在网上泄愤开骂,曹某的做法并不妥当,被批评者看到这些不文明言辞心里也不好受。但是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面对公民的批评必须要保持克制,应当对错误的批评指责有容忍的“肚量”。因为几句骂人的气话就对发帖者处以行拘处罚,不但涉嫌执法过度,也给公众以“老虎屁股摸不得”、挟权力之威斗狠泄愤的印象。
公民有言论自由,这种自由也有边界,比如说侮辱、诽谤他人,就是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但当评论的对象是公权力机关时,公权力机关的容忍度该更高一些。
这么说,首先是因为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批评权和监督权。要使这些权利真正落地,必须保障宽松的舆论氛围。现实中公民的批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错误的、不公正的。如果公权力机关听到偏激、不当的声音就感到被冒犯了,非得还以“颜色”才能解气,那很可能会给公民行使监督权带来压力。
另外,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不同,其抵御“恶言恶语”的能力更强,错误的批评指责,一般不会对其正常履职造成影响,也不会干扰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其也更有资源和途径去澄清不真实的批评。像小伙曹某在网上发表的言论,虽然不文明、不理性,但只是泄愤的气话,和日常生活中吵架怄气时脱口而出的骂人话没有本质区别。这些话虽然很难听,但不会给公权力正常运作带来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用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回应显然太过。
当然,看到难听话在网上散布,政府部门感到很没面子,甚至害怕这会影响到当地的形象,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此事终归应依据合法、合理的原则处理。兖州公安微博里也专门提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到底是适用哪一条文对曹某处以行拘,公安部门并没指出,法律人士也认为此举欠妥。而且,相关微博在遭到围观后被删除,没有解释原因,也没有披露更多细节,这难免给人以“理屈词穷”的印象。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自感受辱而“法办”发帖人的现象并非第一次出现。2011年江苏有网友发帖《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对交警部门无视夜间行车开远光灯现象表示不满,当地公安机关也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天。这种做法如果不得到遏制和处理,恐怕还会有其他地方效仿,挥舞起大棒“维权”。这不仅可能带来堵塞言论通道的危险,更可能使执法者的形象受到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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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