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 把创新交由消费者选择

2014年01月22日 14:22   来源:人民日报   张志成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全面而深入的实施,为全社会的“天才之火”浇足市场化的“利益之油”,放手让市场主体依据市场规则公平竞争,有力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宏伟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在创新资源配置方面,我国一直实行政府和市场两种途径并行运作的方式。实践证明,主要依靠政府配置创新资源的方式越来越脱离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科技、市场“两张皮”、产学研结合难、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

  当前,减少政府对创新资源的直接配置,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归属清晰的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获得创新成果收益的根本保障。各类主体均可依照法律获得其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享受到平等保护和法律对其创新成果收益的切实保障,有效克服传统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权责不清、成果收益与创新脱节的问题,扭转传统上争夺资源时急三火四、成果应用和管理缺人打理的局面,形成创新投入和收益的良性循环机制。

  保护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建立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成果,反对“搭便车”、打击侵权假冒。一切创新创造因而都交由消费者直接选择,政府不必再衡量创新成果是否“国内一流、国际领先”,不必再对创新成果进行“信用背书”、“转化推广”,靠消费者的“火眼金睛”检验谁是“真金”,保证那些真正致力于创新的企业有条件占据市场优势地位,实现市场对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权责明确的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制度下,无论大小企业,都要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创新体系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为纽带,市场主体平等运用创新成果参与竞争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避免了传统项目评审制度下创新资源配置的“马太效应”。各类市场主体投入创新的积极性和参与合作创新的主动性受到有效保护,社会创新动力不竭。

  流转顺畅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是汇聚全球创新资源的根本保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创新资源,驰骋国际市场,须靠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身利益;引进他国创新资源,必须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下,依靠市场化手段实现许可转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今后,应主要通过产权制度安排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把创新的主动权和市场风险交给市场主体,使创新资源遵循市场规律,向创新者汇聚,从而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有序竞争,鼓励、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未来,政府应彻底退出对竞争性技术研发等领域的创新资源的直接配置,把公共财政经费更多投向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研究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领域,把各类资源更多投入到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实施上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全面而深入的实施,为全社会的“天才之火”浇足市场化的“利益之油”,放手让市场主体依据市场规则公平竞争,有力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宏伟目标的实现。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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