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别成了“罚款经济”

2013年12月13日 06:58   来源:京华时报   王云帆

  计生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法律从未允许计生政策被当作敲诈勒索乡民的营利性工具,但在诸多异化的考核指标层层重压之下,部分乡镇村粗暴执法、转嫁执法。

  据新华社报道,一起计生悲剧在河北邱县梁二庄镇龚堡村上演。事件源于当地乡村干部违规擅自向村民收取社会抚养费,次日被收费村民艾广栋喝下剧毒农药身亡。目前,涉事的村支部书记已被开除党籍,其他2名村干部和2名乡镇干部也受到党纪处分。

  在法律上,超生犯不着“以死抗争”。所谓的“计生执法”,在国家层面执的就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18条如是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这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清晰表达出国家对于“晚婚晚育”和“只生一个”,只是“鼓励”与“提倡”,而非“强制”。即便对“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第41条规定的硬性措施也只是“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里的法律用语是“缴纳”,而不是“处罚”。“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也不是“罚款”,而是“行政收费”。易言之,在法律性质上,“社会抚养费”其实与“工商管理费”“机场建设费”等等并无本质的不同。“该流不流,扒屋牵牛”,“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这些粗暴的标语曾经在不少地区广为传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原国家人口计生委曾在全国开展过一次清理、规范、更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标语口号的运动,并推荐了190条更富有人情味和时代特色的标语口号。

  但口号中的粗暴用语容易清理,基层计生工作中的粗暴行为一时还难以消除。法律从未允许计生政策被当作敲诈勒索乡民的营利性工具,但在诸多异化的考核指标层层重压之下,部分乡镇村粗暴执法、转嫁执法。

  计生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条也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杜绝这一怪现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追责。责任追究也不能仅限于乡镇村干部,还应追及异化的各类“土政策”。龚堡村的计生疑案中,不能用“恩赐”给被害人家属的低保来掩盖背后的真问题,还有诸多真相正等待着进一步调查及处置。相关报道见今天A31版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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