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10月14日《北京晨报》)
一个现代文明社会,当然不能歧视艾滋病患者,这是众人皆懂的道理。但如果能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就不能说普通浴客的担心有多么虚伪矫情。因为事实上,艾滋病患者一旦进入浴室,风险便随之产生。
显然,艾滋病患者进入浴室等场所,跟广州艾滋患者可以从教有所不同,因为都是赤条相见,“肌肤相亲”在所难免。而在浴室摔伤流血不说普遍也不少见。如此来说,通过伤口传染的几率必然大增。而且,进入洗浴场所的,可谓三教九流各色人等,我们当然不该恶意推定,但当今社会如此复杂,谁知道身染此类疾病的人进入这些场所的真实动机?虽然公众都知道艾滋传染的集中固有途径,但社会“恐艾症”却客观存在,并且短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除。如果不顾及公众心理,甚至明知有风险而甘做鸵鸟,这就伤害了普通浴客的健康权知情权,而放任必然要影响到经营业绩,这对洗浴企业也不公平。
其实,在卫生部1999年出台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对之也有明确要求。本次《办法》拟规定“公共浴室禁艾滋病患者入浴”不过是在此基础上的再具体再强化。何况,规定还只是“禁艾滋病患者入浴”,对感染者并未涉及。这显然是做了充分权衡的。质疑者无疑是从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保证角度来解读《办法》的,但恰恰忽视了权利和自由从来都具有的相对性。在保障权利和保证他人健康安全之间,必须坚持优先确保后者原则。这和行车权和他人路权冲突时要优先保证后者一个道理。在笔者看来,某些特殊人群将权利有限让渡,根本与歧视无关,只关乎责任,这恰恰是一种损益互补。反而,如果牺牲一部分人的权利来保障另一部分的权利,就违背了权利与责任的对等性,犯了矫枉过正的病。
我们当然希望艾滋病人拥有健康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这也是大势所趋,但需循序渐进,尽快消除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降低艾滋病的潜在风险。我们呼吁对这类病人理解宽容,但我们也希望患者能多站在他人安全需求和心理感受角度考虑,尊重社会,就是尊重自己。如果不能保证他们主动回避这类场所,那就该用法律手段,“次优选择”总比放任要好。但需要给他们一个交代,不妨先让他们和普通人一样,光明正大地跨进属于他们自己的锻炼和洗浴的场子,再一步一步回归社会大家庭的怀抱。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