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妇办了这样一份业务: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今年,存单终到期。可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当地像盛忠奎这样的储户有70余人。银行给出的解释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10月7日《楚天都市报》)
从契约精神看,当银行和储户签下这一协议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就应该履行。这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契约原则。尤其是银行,更要重视契约。因为契约是银行生存之本。假如没有这种信任,那么银行就不可能有存款。事实上,缺了这种契约精神,商业社会就不可能持续。
从责任角度来看,虽然当时有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有关“各专业银行、邮电局如有开办‘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保值储蓄业务的,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办”的文件规定,但丹江口这家国有银行并没有停止这项业务,显然,这是事发银行的责任。银行犯错,储户岂能买单?
退一万步说,当银行发现与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相悖的时候,为什么不主动、及时通知储户,而非等到24年后储户取款时才告知呢?要知道丹江口市这对夫妻当年原本是要投资商铺的,“那时候2000元可以买一间商铺”;正是看到银行“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的宣传才存入银行。假如当年银行及时通知储户,那么至少不会损失这么大,这个损失怎么让储户来承担呢?
信心比黄金和货币还重要。没有比银行更懂得这句话的含义了。因为人们一旦对银行丧失信心,就会出现挤兑风波,任何一家银行都会死掉,哪怕它是世界第一。人们不仅应该在失去信心的时候去挤兑,对那些不诚信的银行,也应该惩罚性挤兑。只有这样,一些银行才不敢肆意侵犯储户的利益。
从网友的反应来看,涉及保值储蓄业务的不止一家银行,也不只是个别储户,应该是一个群体。如今到了集中兑现时间。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如何保障储户权益,不能靠个人去争取。个人争取,相对庞大的银行,不仅势单力薄,而且一个个的诉讼也浪费司法资源。解铃还须系铃人,对于这样一个业务,银行主管部门应拿出一个对策来。建议是,谁的责任谁承担。银行是一个讲究信用的地方,虽然中国的银行很牛,不怕没信用,但也不能这么一赖了之。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