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带给旅游者的不能只是涨价

2013年09月30日 07:28   来源:华西都市报   评论员舒圣祥

  《旅游法》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游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前,他们暂时采用“一 刀切”的方式取消购物环节。跟随新法实施,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价格均有调整,线路最大涨幅超过100%。(9月29日《新京报》)

  今年“十一”是《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首次检验,人们期待着旅游市场能够因为新法的实施而更加规范。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会否因为新法的实施而有所收敛,暂且还是一个未知数;但可以肯定的是,团队游的价格已经随着新法实施“应声而涨”。

  为什么会这样?其中当然有部分合理的因素。因为之前失去理性的价格竞争,是将强迫购物等违法的间接收益视作利润的一部分;现在不允许搞这些了,所以潜规则的暗收益变成了显规则的明价格。换言之,《旅游法》让旅行社失去了很多灰色收入,于是先通过涨价方式补回来。

  对消费者来说,即使价格确有上涨,只要真的能省却很多上当受骗的可能,倒是也还可以接受。最糟糕的可能是,价格虽然借着《旅游法》实施集体涨上去了,乱象种种却依旧如故,收敛不了多久又死灰复燃,或者只是更隐蔽更巧妙一些而已。这种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各种肆意宰客现象之所以在旅游市场大面积存在,不仅仅是因为此前少了一部《旅游法》,更因为执法的力量太为薄弱,消费者时常投诉无门,旅行社违规成本甚微。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我不知道,法条中的“不合理的低价”是否正是团队游价格大涨的理由。其实,法律真正应该管住的是后半句,也就是不能通过强迫购物、付费项目等获取回扣;至于“不合理的低价”,则应该交给市场去自由竞争,而不应该人为由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企业做出判断。

  关键是,旅游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真正从纸上走入现实,不让法律的实施反而成为涨价的借口,不让旅游者对于新法的美好期待落空。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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