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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热点面对面·2013》多涉法治热点问题

2013年09月02日 09:2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一语中的:法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理性。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理性,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看待热点问题,就是从合法性、合理性的角度去认识,这样更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助于在法治的轨道上破解各种难题

  □第一观察

  本报记者余飞

  安徽省萧县的一名农民,在半年时间里收购、加工病死猪肉4万余斤。这些病死猪肉被销往安徽、江苏、河南、山东4省9个市县市场。而在整个病死猪肉的产销过程中,8个行政执法部门竟无一察觉。

  近日,这样一条关于食品安全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公众对行政执法缺位的质疑。

  近年来,在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社会热点问题被曝光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对行政监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反思。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的通俗理论读物《理性看齐心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3》中,也对此类热点问题从法治层面进行了理性剖析。

  理性看待需用法治视角审视

  在安徽省萧县的这起食品安全事件中,检疫部门“没听说”,商务部门“没发现”,病死猪肉经黑心商贩加工,就此进入流通销售环节。但这一最后关口为何没把住,涉及的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也都说不出个所以然。

  对于这种行政执法情况,《理性看齐心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3》作出了以下分析,“监管体制缺陷。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对食品进行监管的部门多达15个,难免出现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多头管理的问题,往往有利的时候争着管,没利的时候往后闪,出现问题时互相推诿,‘政出多门’却‘问责无门’,容易产生‘人人都管事、事事无人管’的监管盲区”;“执法问责不严。法不足畏往往使一些人唯利是图、知法犯法。如对不法企业的经济处罚,2011年以前上限为‘货值金额十倍以下’或‘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实际执法中,有的该重罚的却‘蜻蜓点水’,有的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却‘一罚了之’,甚至有的执法人员置法律权威于不顾,‘睁只眼、闭只眼’,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同样,从法治的视野理性剖析热点问题,还存在于对环境恶化问题的追问上。对于环境恶化的原因,《理性看齐心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3》认为,“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手段隐蔽”是环境恶化的一大症结。“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处罚标准偏低,导致许多企业宁愿罚款也不购买使用治污设备,即使买了也当成摆设。遇到执法检查时就‘开机欢迎’,过后就‘关机休息’。发生污染事件后,也很少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就必然会助长不法者‘有钱就能摆平一切’的心理”。

  对于这种从法治的角度剖析热点问题的做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这是十分正确的”。

  “法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理性。”莫纪宏说,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理性,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看待热点问题,就是从合法性、合理性的角度去认识,这样更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助于在法治的轨道上破解各种难题。

  破解难题对法治有更高要求

  安徽省萧县病死猪肉事件对依法行政、强化问责再次敲响了警钟。其实,此类警告在《理性看齐心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3》一书中已有体现。

  《理性看齐心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3》提出,食品安全需筑牢法治“防火墙”。

  “总结国内外经验,保障食品安全,应保持严打的‘高压线’。要用‘铁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使其不敢以身试法,从根本上扭转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状况。”《理性看齐心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3》认为,筑牢法治“防火墙”,要用重典严打犯罪。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是要加大惩治力度,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同时还要实施行业退出制度。实行问题企业“黑名单”和从业禁入制度,健全诚信不良记录制度,使企业“一处失信、寸步难行”、“一次违法、终身禁入”,及时清除“害群之马”;另外,还要严格追究监管责任,不仅要追查相关企业,也要追究有关监管责任。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出台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厉问责。

  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同样体现在治理环境上。

  《理性看齐心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3》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约束和制度保证,能够有效克服人为干扰的随意性。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一方面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抓紧填补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推动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法律法规框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加快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严把准入关;完善污染企业退出机制,让那些以身试法者受到严厉处罚,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一行业。另一方面,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允许搞变通、打折扣,视法律法规为儿戏。把日常环保检查与环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实施跨行政区域执法合作和部门联动执法。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我国在环境方面欠账较多,治理环境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周珂认为,环境法治,关键在于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仅要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还要严格执行各类环境标准,因为环境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政府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划,如节能减排指标等,表面上看是行政管理手段,但实际上也具有法律效力,同样需要严格执行。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法治中,不仅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还要执行其他领域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如刑事法律领域中的环境污染犯罪。”周珂说,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完善法治,如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对此,《理性看齐心办理论热点面对面·2013》提到,应尽快建立起配套完备的公益诉讼法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为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依据。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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