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公众举报,官方应避免误伤善意

2013年09月04日 07:20   来源:羊城晚报   何龙

  这两天,凤凰周刊记者部主任邓飞与山东省环保厅的官方微博“山东环境”就一件旧事展开了激烈争论。

  今年2月,有网友称山东潍坊许多企业通过高压水井,将污水压到地下1000多米深的水层,直接污染地下水。邓飞就此事发了条微博。潍坊市环保局后来回应说,经过对715家企业的排查,未发现爆料所称问题,并悬赏10万元征集线索。

  此事本已被人淡忘,但在前天,“山东环境”在转发武汉警方查获造谣团伙的新闻时评论说:“山东环保为查证网传高压泵深井排污付出极大的行政成本,不少企业甚至暂停生产被挖地三尺,但时至今日,所有举报竟无一属实!”

  邓飞对山东省环保厅的“挖地三尺”提出质疑,并希望他们公开被“挖地三尺”的企业名单。“山东环境”则强硬回应说:“请问邓先生,被冤枉的企业名单公布以后,您是否愿意向他们一一道歉呢?”

  由于“山东环境”转发的武汉警方抓捕造谣者的消息,并与排污举报做了关联,这让邓飞担心被报复。但“山东环境”很快表示:邓先生实在不必担心所谓的“报复”。

  随后,争论的双方开始理性表达,“山东环境”提出欢迎邓飞到山东来做进一步交流,邓飞也表示愿意去济南拜访和做进一步的交流……

  这次争论在诸多方面都给人们留下了思考的空间,但最能引发我们思考的是,假如邓飞不是在2月,而是现在发这条“举报污染”微博,会不会被认为是“造谣”?

  据正常理解,造谣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受众。在《刑法》里尽管没有“造谣罪”,但有侮辱和诽谤的罪名,这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最严重的造谣,是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

  显然,把网友关于企业向地下排污的信息发表在微博里,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据此要挟有关企业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其动机应该是出于公众利益而向山东环保厅报料,并提请他们调查。在违规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新闻经常见诸媒体的当下,对这样的举报信息如果无动于衷知而不报,那反而不是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公民。至于其中的真假,个人既没有能力调查,也不负有当然的调查责任。而环保部门本来就应该经常检查企业的排放情况,利用“举报”做全面排查,有则整改,无则放心,并非多此一举,怎么可以怪罪提供信息的人?

  作为信息提供者,也许更好的办法是通过内部渠道向环保部门反映。但实际中我们到底有没有这样的可靠通报渠道?许多部门都设有热线电话,但又有多少热线电话能够轻易打通?即便能打通,又有多少反映能起到作用?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在媒体上反映情况,并得到众多的关注之后,问题才有可能得到重视和解决。

  作为环保部门,也应该像公安部门一样建立众多的“眼线”来帮助自己获得更多的情报。对这些热心的“业余情报员”,本应鼓励他们多提供信息,怎么可以反过来要求他们提供百分百准确无误的信息?当他们提供的信息有误时,你可以还原事实真相,却不能要求他们道歉。假如真要道歉,那也是信息提供者发现信息有误后,自觉自愿发出的,而非强迫他们道歉。

  在武汉查获造谣者这样的特殊语境里,“山东环境”把它与邓飞提供的信息做了关联,其用意不言自明。尽管“山东环境”后来改变了语调,但还是反映了一种“意图谬误”,也容易误伤举报者的善意。

  在整治网络谣言时,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一些失实的信息与谣言挂钩,这不是个案。尽管“山东环境”后来做了纠偏,没有让邓飞的那条微博与谣言“挂钩”,但如果我们缺乏足够的警觉,这样“无限涉谣”的可能将更多地成为事实。(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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