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频受伤害,社会需要检讨

2013年09月03日 14:13   来源:广州日报     葛洪义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触目惊心的虐童事件,不断印证没有最坏、只有更坏的老话,一次次地向公众承受底线进行挑衅。

  今年7月,北京,嫌疑人韩磊在酒后与一妇女发生争执,将7个月大的女婴重摔在地,致其死亡;河南省安阳市林州,民警郭增喜酒后抢过他人怀中的女婴,将其举过头顶摔在地上,致其当场昏迷;哈尔滨,一个出生才56天的女婴体内发现4根穿透内脏的钢针,生命岌岌可危,嫌疑人竟是女婴的亲生父亲;早些时候,吉林长春,罪犯周喜军“盗车杀婴”,激起了全社会的愤慨……在9月2日中央电视台面对面节目中,专家提出,儿童频繁受到伤害,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当然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还不是根本原因。我国许多法律操作性不强,甚至毫无操作性,而且即使制定了比较好的法律,也会遇到选择性执法这个法治建设需要认真对待的顽症。将儿童受害归结为法律缺乏操作性,虽有一定道理,但似乎还没有抓住问题症结。

  再来看看社会上另一种孩子受伤害的情况。媒体报道,今年8月20日,徐州铁路警方宣布破获一起重大拐卖婴儿案,10名被拐婴儿全部获救。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些被解救婴儿的亲生父母并不愿将婴儿接回,而收养户又强要挽留,孩子们有家不能回,民政部门又拒绝收留,目前只能留在买婴人家中。这个问题显然也无法依靠《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解决。

  未成年人频繁受到伤害,无论具体原因为何,一般都是成年人及成人社会自身出了问题,或者无处讲理,拿孩子泄愤;或者经济条件差,养活不了孩子;或者想要男孩,把女孩溺亡等。相比较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以致有人通过伤害孩子达到报复他人的目的;通过买卖孩子,谋求自身的生存,也包括获取不法利益。所以,这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孩子受伤害,挑战的是整个社会。就像发烧,不治疗炎症,仅仅降温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面对孩子受伤,除了要求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我们最应该反思的是,我们应如何减少社会矛盾,如何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如何建立健全公正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如何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特别是当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使弱者能够得到保护的唯一办法,就是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通过依法办事,提升社会的公平感。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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