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救助人权益就是守护文明

2013年07月03日 08:27   来源:燕赵晚报   杨朝清

  为遏制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深圳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市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的目的旨在解除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消解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7月2日新华网)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好人有好报”作为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则,也是一种社会交换。双方按照互惠的原则进行社会互动,救助者对各种未来的义务不作明确的规定,对回报不作讨价还价,将回报的决定权留给被救助者。“帮助了别人就会使自己将来更有机会得到帮助”,这种隐性的施报原则正是利他行为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然而,在陌生人社会,人与人的不确定性取代了传统的社会关系,施报原则受到了冲击。不论是被救助者的“冷漠离去”,还是被救助者“自己也能爬起来”,抑或是被救助者诬告、讹诈,当稀缺的善意得不到尊重和保护,当可贵的义举得不到回应和激励,为了保护自己免于利益受损,面对需要救助的陌生人,人们不再相信自己“可以做得到”了。

  通常,人们在做选择的时候,要对这种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和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计算。在信息不对称、缺乏旁证的背景下,救助者不仅得不到应有的肯定与激励,反而被“倒打一耙”,承受经济损失、名誉受损等恶果,如此得不偿失,自然会让人望而生畏、敬而远之。

  一个温暖的社会,不应该让好人寒心。如何使那些愿意帮助别人的人,那些愿意扶危济困、见义勇为的人,不至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太大的代价,离不开社会环境的支撑。否则,即使在特殊情形下出现感人的标杆,也无法让大多数人都这样做。

  为了催生社会文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对被救助者诬告添加举证“门槛”,又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者的行为进行法律的规训与惩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见义勇为和利他行为的保障机制,提供给人们更多向好、向善的信心和勇气。

  有了制度兜底,面对街头跌倒的老人和溺水的儿童,人们才会有伸出双手的动力。毕竟,激活人的良知,更多的时候还靠信任和激励。如果事前能够将后顾之忧降到最低程度,如果事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支持,救助者必会“该出手时就出手”。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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