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监护人让司法关怀更温暖

2013年05月17日 07:30   来源:法制日报   沈峰

  5月15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被告人的父母没能来到庭审现场,法院采取公益监护人制度,由公益监护人出庭陈述被告人的情况,并为其求情轻判。据悉,公益监护人制度由黄埔区团委牵头,联合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开展,为广州首次试行该制度(5月16日《信息时报》)。

  公益监护人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其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法院另行指派的法定监护人。到场的公益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让公益监护人参与少年刑事司法活动,旨在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广州市黄埔区针对黄埔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比例较高、法定监护人缺失的情况,尝试建立公益监护人制度,成立公益监护人队伍,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进一步看,公益监护人更像是家长,从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那一刻就全程参与,主要是进行沟通、指导,给予未成年人心灵上的关爱,同时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防止刑讯逼供、审判不公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同时,公益监护人的工作并不限于案件本身,更重要的是通过与未成年人的沟通,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再犯错误。

  就此来说,广州市黄埔区公益监护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和实现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符合相关国际公约及法律的需要,像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突出强调了保护未成年权益的重要性,要求尽一切可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此,黄埔区建立公益监护人制度,可以确保每一起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未成年人案件均由公益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据了解,国内目前已经实施公益监护人制度的还有江苏常熟,目前当地的“公益监护人库”队伍已达200余人。而媒体最新报道,常熟建立公益监护人队伍后,公益监护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在公益监护人的鼓励和关怀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普遍认罪态度好,改过自新的意愿更为强烈。

  因此,我们期望广州有关方面,在公益监护人制度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使公益监护人工作更为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相信可以为走上歧途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司法关怀也将更全面、更温暖。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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