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环保部通报2013年进行的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受检查的2.6万多家企业中,共发现558件环保违法行为。其中,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环保部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613万余元,平均每家企业7万左右。
此前,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一些企业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引起地下水污染的消息,曾引起全国民众的关注和舆论的轰动。如今,对这些违法企业的检查与调查工作终于有了结果,让人欣慰。然而,面对平均每家只有7万元左右的罚款处罚,公众又难免纠结与疑惑?
一是处罚是否过轻?污染地下水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什么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刑事责任?而目前最高50万元的行政处罚的限额,又能否起到惩罚作用?企业的相应违法收益,是否依然远远大于罚款等违法成本?假设企业因为违法排污省了100万元的环境治理投入,处罚50万能让企业记住教训,不再违法吗?
二是处罚款是否足以对被破坏的环境进行相应改善和修复?众所周知,环境污染一般都是污染容易治理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挽回与逆转的。比如某一个地方的地下水一旦遭受污染,不仅对该地区的民众生活与健康带来巨大不便、影响和侵害,而且此后很难治理,有的甚至会影响几十年甚至成百年。如此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岂能罚几万块钱了事?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这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我们国家此前在保护环境方面走了很多弯路,比如先污染后治理、光污染不治理等。实践证明,污染一旦形成,将要投入成倍甚至成百倍的人力、财力等进行治理,有的根本就没法治理。因此,预防污染、不污染才是保护环境的最有效方法。于企业来说,在重利润的同时,也有必要依法承担保护环境的相应责任和义务。违法排污、恣意污染地下水,明摆着是贻害无穷的短视行为,违法之举,有必要从严从重处罚,提高最高处罚限额,并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综合治理办法,以培养与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落实环境保护举措。至少,不能在处罚上,对相关违法企业进行“挠痒痒”,不追刑责只罚款,罚款还少得可怜,不能壮了企业故意违法的胆气。(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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