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村民哄抢柑橘 网友:抢到了柑橘,丢掉了良心

2013年03月29日 08:56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导读]27日早晨7点半左右,由于大雾,京港澳高速长沙段发生连环车祸,多人受伤。交警和医护人员赶来救人,不少村民哄抢事故车上散落的柑橘、土豆,警方制止。可交警走后,又有上百长沙村民哄抢柑橘。把生命“置之度外”抢柑橘,抢到的虽是柑橘,但丢掉的却是良心。

#村民哄抢柑橘#

  [新闻观察]

  哄抢车祸散落柑橘不应止于道德审判

  文/周稀银

  车祸惨烈,这些村民居然还哄抢现场散落物资,这与雪上加霜有什么两样?令人不解的是,对于村民们的行为,高速交警巡逻人员虽然制止,但在他们走后,又有上百人参与哄抢,却没有被追责,活脱脱地上演了追查不力乃至法不责众的戏码。村民的行为分明就是公然侵占他人财物,绝不能仅仅接受道德审判这么简单。执法机关应该打破法不责众的固有思维,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村民们的行为,而且越是执法必究、执法必严,对类似行为实现“零容忍”,越是能教育和警戒社会,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普及。

  参与哄抢的村民,哄抢物资有多有少,有些折合成钱数额不大,但同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车主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他们返还财物或者赔偿损失,执法机关更应积极协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75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同时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该事件的相关报道来看,哄抢者都是附近村民,他们甚至口口相传而来,几乎是在集体作案,尤其是他们明知货物是他人所有,但出于从众和占便宜的心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哄抢,明白无误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不能因为参与者众就法不责众。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村民在哄抢过程中有组织者,且情节严重,则应以聚众哄抢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哄抢事件频频发生,要想减少乃至杜绝这样的事件重现,就必须改变仅仅局限于道德审判的现状,法亦责众。

  [微言大义]

  @小美:作为一个有道德行为的人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是不会去哄抢的,不要光顾着自己眼前的利益,也要考虑一下失主的感受,如果换成你是橘子的主人,很多人去哄抢你的东西,你又是如何感受的呢?

  @法宝:不捡白不捡?

  @新浪湖南:这是抢到了柑橘,丢掉了良心!

  @黄鹤TV:悲剧的产生往往伴随着另一个悲剧,道德啊!!哪去了?

  @周恩义:难道那么多人就差这一点小便宜吗?有多少人只是为了凑热闹?怯于救人勇于哄抢,这难道是不治之症?

  @不曾留意:法不责众?该责也得责!

  @真相聚焦:车祸之后,必有哄抢?

  @宁宁微语录:村民涌上高速哄抢柑橘,既不厚道又危险。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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