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小偷岂能就地释放?

2012年12月28日 11:09   来源:东方网   杨君贤

  12月20日,湖北荆州沙市区荣鑫花园物业保安经过长时间布网,联合派出所民警成功将一名正在偷盗摩托车的男子抓获。一周后,被小区保安和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竟然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街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称,被抓的男子有吸毒史,并患有艾滋病,“没有地方对其实施关押,只好释放。”当记者问及将其释放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时,这位民警称,“不仅是在荆州,这种情况全国都经常发生。”(12月27日《汉江商报》)

  这位民警并没有说谎,艾滋病患者犯罪后未受处罚被直接释放的情况确实不少。如2011年10月29日中午,广东东莞凤岗镇官井头村,36岁的邹某贩毒时被治安巡逻人员当场抓获,身上查出毒品4克多;民警赶到现场后,却当场将邹某释放。只因邹某怀疑有艾滋病、肺结核,即使“抓了去监狱也不要”。(2011年11月7日《广州日报》)2009年10月6日,两个小偷已经悄悄地潜入合肥市华都城市花园小区行窃,保安和业主合力在凌晨擒住了一名小偷并将其扭送派出所,但小偷凭着随身携带的“艾滋病证明”获得了警方“赦免”。(2009年10月15日《新安晚报》)

  《看守所条例》规定:不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犯。因没有羁押场所,导致各地警方都不愿抓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但这种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艾滋疑犯”犯罪。辽宁抚顺居然有小偷为达到扒窃犯罪后“拘留所不收”的目的,故意使自己感染上艾滋病。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不敢故意染上艾滋病,却随意携带了“艾滋病证明”以吓唬前来抓捕的警察和群众,甚至以感染艾滋病为由到处敲诈。

  由于“艾滋疑犯”自以为没人能管得了自己,犯罪气焰极为嚣张。而受害者报警无门,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极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震惊全国的“擦鞋匠怒剁艾滋病敲诈者”的案件,就是警方害怕艾滋病,不作为的直接后果。

  看守所不收并非警方放走“艾滋疑犯”的理由。看守所不接收,还可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在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怎么能越过检察院、法院擅自将疑犯释放呢?

  新闻中所谓全国都没有专门收押艾滋病人专门场所的说法也不正确。北京、江苏、广东、福建、安徽等很多省市都有集中收押艾滋病犯人的监狱。“艾滋疑犯”被判刑后并不是没地关押。即使本地没有能接收他们服刑的监狱,也可送往外地有条件的监狱关押服刑,怎么能随便放人,任其继续犯罪,危害社会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艾滋病人也没有犯罪特权。一些人自恃身患艾滋病频繁犯罪,完全是警方打击不力造成的。只要有犯罪行为,就应依法惩处,不能因对方是艾滋病人就网开一面。没地方关,不是宽容犯罪的理由。不抓艾滋病犯罪者,无异于纵容犯罪,只会使他们的胆子越来越大,变本加厉的危害社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专门的艾滋病人看守所和监狱也应加快建设。如果单个城市因为需求不大而不愿在这方面投资,则应由省级部门进行协调,新建或改建监狱和看守所,集中关押全省艾滋病罪犯或艾滋病犯罪嫌疑人。

  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政府也应对艾滋病人给予更多关心,避免他们因失去生活来源或无钱治病走上犯罪道路。不仅要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医疗和生活问题,还应通过专业社工对其进行心理辅导,让他们重拾生活信心。对那些有过犯罪前科的人,更要加倍关心,防止他们破罐破摔、报复社会。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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