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脸识别是适时之举

2025-03-26 07:07 来源:光明网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的许多内容,较为完善地回应和解决了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和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的冲突,可谓正当其时。

  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进行安全管理,是近年来新科技被广泛运用于生活后,人们普遍关切的话题之一。在过去数年里,与人脸识别相关的新闻常常在互联网上被激烈讨论,而公众表达的忧虑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被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主体所尊重。《办法》施行后,有了法规撑腰,公众在对任何不合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说不时,也就有了更多底气。

  在大多数场合,公众都是被迫接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哪怕他们说“不”,最终的结果也只是耽误了自己的工作生活,甚至很多时候人们并不知晓自己已经被商家进行人脸识别操作。此前就有新闻报道,商店大量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在未告知顾客的前提下,捕捉人脸信息并记录,同时还会分析顾客的消费行为。这样的情况并非出现在单一门店,而是品牌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普遍行为。但这样的情形并不应该发生在科技高度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现在。

  因此,此番《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办法》直截了当表明了种种人脸识别技术行为是被禁止的,这才能让公众更乐意去接受科技改变生活的方便与快捷,同时能够使经济社会发展更为健康迅速,为孕育新科技提供更好环境和氛围。《办法》的出台旨在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促进人脸识别技术发展,最终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此外,《办法》还对诸多领域的人脸识别作了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同时也及时回应了新近发生的涉人脸生物信息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人脸识别技术,一定程度上是公众通过让渡个人隐私,从而实现某些活动的便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主体有权要求公众有且仅能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相关信息验证。

  所以,“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这对相关主体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也是让公众个人隐私得到真正尊重的应有之举。

  长远看,还会有大量人们所想象不到的新科技进入日常生活。那些新科技对个人隐私信息会造成怎样的影响,是我们在现今所未知的。也因此,及时主动推动现有新技术规范发展,才能更好促进数字经济变革、方便公众生活,为开拓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预留空间,推动相关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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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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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脸识别是适时之举

2025年03月26日 07:07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的许多内容,较为完善地回应和解决了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和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的冲突,可谓正当其时。

  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进行安全管理,是近年来新科技被广泛运用于生活后,人们普遍关切的话题之一。在过去数年里,与人脸识别相关的新闻常常在互联网上被激烈讨论,而公众表达的忧虑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被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主体所尊重。《办法》施行后,有了法规撑腰,公众在对任何不合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为说不时,也就有了更多底气。

  在大多数场合,公众都是被迫接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哪怕他们说“不”,最终的结果也只是耽误了自己的工作生活,甚至很多时候人们并不知晓自己已经被商家进行人脸识别操作。此前就有新闻报道,商店大量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在未告知顾客的前提下,捕捉人脸信息并记录,同时还会分析顾客的消费行为。这样的情况并非出现在单一门店,而是品牌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普遍行为。但这样的情形并不应该发生在科技高度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现在。

  因此,此番《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办法》直截了当表明了种种人脸识别技术行为是被禁止的,这才能让公众更乐意去接受科技改变生活的方便与快捷,同时能够使经济社会发展更为健康迅速,为孕育新科技提供更好环境和氛围。《办法》的出台旨在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促进人脸识别技术发展,最终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此外,《办法》还对诸多领域的人脸识别作了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同时也及时回应了新近发生的涉人脸生物信息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人脸识别技术,一定程度上是公众通过让渡个人隐私,从而实现某些活动的便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主体有权要求公众有且仅能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相关信息验证。

  所以,“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这对相关主体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也是让公众个人隐私得到真正尊重的应有之举。

  长远看,还会有大量人们所想象不到的新科技进入日常生活。那些新科技对个人隐私信息会造成怎样的影响,是我们在现今所未知的。也因此,及时主动推动现有新技术规范发展,才能更好促进数字经济变革、方便公众生活,为开拓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预留空间,推动相关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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