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盘和林认为,“数据二十条”的出台,对于搭建数据要素流通的基础条件框架、进一步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挖掘数据价值至关重要。数据三权分置、数据反垄断等政策规划,对于数据要素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将为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发布,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提出二十条政策措施,初步搭建起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对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数据二十条”的出台,对于搭建数据要素流通的基础条件框架、进一步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挖掘数据价值至关重要。数据要素流通的首要任务是顶层设计,这就需要有一个针对基础制度设计的规划,并形成科学的政策框架去引导市场预期和产业发展。当前,数据要素逐步深度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数据二十条”的出台很好地填补了有关政策体系的空白。
由于数据特性的复杂,数据交易存在确权难的问题。此次的“数据二十条”中,明确提到了数据权属的三权结构性分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要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笔者认为,这是后续一系列数据要素市场搭建和流通的核心基础。
数据要素之所以难管,在于其只有使用才能产生价值,但是所有者却无法通过使用自己的数据而获取价值。这背后存在一个矛盾,那就是保护和流通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借助权利分置的方式,让保护的权利归保护,让流通的权利归流通。
“数据二十条”所提出的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正体现了上述目标。持有权是消费者拥有数据的证明,也是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关键,更是消费者同意将自身数据流入市场的前提。而使用权则是对数据处理这个产业的“正名”。数据要素规模大,但是差异性更大,无效数据占比很高,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并收集整理打包成针对不同用户可用的数据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这个过程需要一系列成熟技术服务产业的支持。只有将使用权分离才能让这些产业更加心无旁骛地开展技术革新,专注于数据处理。经营权则是数据流通的重要条件之一。前文已经提到,消费者是无法通过仅使用自身的数据而获取价值的,那么如何让消费者获取价值呢?这就需要通过一系列数据经营服务商将这些数据和对应的产业相结合,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借助数据引导实体生产和服务革新,创造更多价值,从而反馈给消费者。
数据的流通特性使其具有因过度集中而产生垄断的可能。此次的“数据二十条”,围绕确权授权机制明确提出,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这项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数据反垄断绝不是搞“小微主义”,也不是没有龙头企业,而是要促进龙头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公平授权,这个公平体现在机会公平,而不是结果公平;另一方面,小微企业也要积极参与到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享受数据要素规模化的红利。
数据反垄断,反的不是规模化发展,更不是企业间的合作,而应当是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对市场合理竞争机制的破坏。数据反垄断的原则还是要突出保护,一方面突出对于数据所有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突出对数据产品、数据处理技术、数据服务等重要成果的保护。
总而言之,笔者以为,“数据二十条”的出台是非常合时宜的,也是十分关键的。数据三权分置、数据反垄断等政策规划,对于数据要素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将为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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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臧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