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别让“隐形加班”侵犯休息权

2022年04月27日 07:53   来源:红网   丁家发

  “84.7%的职场人在下班后,仍会关注工作相关信息,‘隐形加班’成困扰”“‘工作量过大,不加班无法完成’‘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成职场人加班主因”……这是前程无忧近日发布的《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披露的数据。(4月25日《工人日报》)

  相对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隐形加班”的隐蔽性较强,一般不会有加班工资。职场人这种“隐形加班”成为一种常态,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隐形加班”也属于劳动违法行为,别让“隐形加班”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规范用人单位加班行为,采取措施有效遏制“隐形加班”现象。

  劳动法则规定,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规避违反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并不会超过法定的限制时间,但让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做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隐形加班”,占用了劳动者8小时之外的私人时间,显然侵犯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隐形加班”隐蔽性强,查处起来相对困难,违法成本低,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回家加班”就会成为常态,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各地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履行职责,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加班行为,并加强日常监管,严禁“隐形加班”行为,对此类劳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责令用人单位给予加班员工经济补偿,还应予以行政罚款等严厉惩罚,让用人单位付出代价得不偿失,倒逼其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同时,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治维权意识,对“隐形加班”说不,一旦合法权益受损要敢于举报和维权,不给劳动违法可乘之机。

  其实,休息好,才能工作好。“隐形加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以致员工得不到很好的休息,长期以往,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员工也没有多少归属感,甚至会出现怠工等抵触现象,最终受损的还是用人单位。

(责任编辑:李焱)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董明珠为什么要给员工分房?    2021年06月17日
  • ·员工权益保障就要掷地有声    2021年01月27日
  • ·员工职业病防治莫容忽视    2020年10月29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

    别让“隐形加班”侵犯休息权

    2022-04-27 07:53 来源:红网 丁家发

      “84.7%的职场人在下班后,仍会关注工作相关信息,‘隐形加班’成困扰”“‘工作量过大,不加班无法完成’‘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成职场人加班主因”……这是前程无忧近日发布的《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披露的数据。(4月25日《工人日报》)

      相对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隐形加班”的隐蔽性较强,一般不会有加班工资。职场人这种“隐形加班”成为一种常态,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隐形加班”也属于劳动违法行为,别让“隐形加班”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规范用人单位加班行为,采取措施有效遏制“隐形加班”现象。

      劳动法则规定,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规避违反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并不会超过法定的限制时间,但让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做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隐形加班”,占用了劳动者8小时之外的私人时间,显然侵犯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隐形加班”隐蔽性强,查处起来相对困难,违法成本低,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回家加班”就会成为常态,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各地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履行职责,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加班行为,并加强日常监管,严禁“隐形加班”行为,对此类劳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责令用人单位给予加班员工经济补偿,还应予以行政罚款等严厉惩罚,让用人单位付出代价得不偿失,倒逼其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同时,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治维权意识,对“隐形加班”说不,一旦合法权益受损要敢于举报和维权,不给劳动违法可乘之机。

      其实,休息好,才能工作好。“隐形加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以致员工得不到很好的休息,长期以往,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员工也没有多少归属感,甚至会出现怠工等抵触现象,最终受损的还是用人单位。

    (责任编辑:李焱)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