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建立起符合市场竞争机制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益于形成国资监管与企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促,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经验借鉴。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为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建立起符合市场竞争机制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益于形成国资监管与企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促,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经验借鉴。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日益成熟定型。国有企业能不能搞好,与社会主义可不可以搞市场经济一样,在改革开放初期争议很大,争议的核心在于国有产权是否清晰、是否有人真正为国有资产负责。经过艰辛探索和实践,我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建立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一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建立,破解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难题。二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后,逐步完善了规划指引、产权管理、财务监管、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各环节,国资监管的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特征日益凸显。三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更加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四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符合世界通行规则。五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为其他国家的国有资产监管提供了有益借鉴。比如,2018年越南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就吸收了中国经验。
总的来看,这一体制既借鉴了现代企业制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日益成熟定型,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表明,我国从学习美英模式、德日模式、新加坡淡马锡模式中,逐渐走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之路。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建立健全,适应了生产关系调整要求,促进了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一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普遍建立,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除极少数需清理整合的外,已经全部完成公司制改制,省级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约96%完成了公司制改制。二是国有资产规模迅速壮大,全国国资系统监管企业2020年底资产总额达到218.3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达到69.1万亿元。三是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目前主业处于石油石化、电力、通信、军工、机械等行业的企业资产总额占中央企业的比重超过90%。四是国有企业发展质量不断提升,2020年《财富》世界500强上榜国有企业80家(未包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12家)。五是国有企业创新能力日益增强,目前中央企业国内外研究机构已达436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91个,在载人航天、深海探测、高速铁路等多个领域取得了一批世界级科技成果,彰显了科技自立自强的国家队作用。六是国有企业“走出去”成效显著,目前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约8万亿元,分布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境外机构和项目超过8000个,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沿线项目3400多个,促进了项目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有力践行了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
总的来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是简单地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而是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监管。比如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坚持“一企一策”,放活与管好相结合;再比如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一混了之,而是在“改机制”上下功夫,并对混改企业探索实施差异化管控,激发企业活力。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监管是出资人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体现,也是促进国有企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利于应对竞争中性。应当说,经过40多年探索实践,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成长,在竞争中发展,在与市场经济不断融合中提升,已经具备了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应对竞争中性挑战的实力。我国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均展示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和底气。但是,一些具体做法也仍需改进。比如,一些因承担政府调控任务导致的国有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因承担政府公益任务而产生的成本费用,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下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这样就会减少相关国家不必要的质疑,增强我国在经贸谈判中的话语权。
总的来看,面向“十四五”,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战略支撑作用,国有企业必须迈过竞争中性这道坎。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由于符合世界通行规则,更有利于国企应对竞争中性。因此,一些应当由出资人行使的权益,就应当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归位于出资人;未完成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企业应尽快完成改革,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这不仅是提升国资监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的需要,更是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需求。(作者: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 郑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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