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期盼已久的民法典草案,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进行审议。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国将迎来“民法典时代”。即将诞生的民法典,鼓舞着社会各界,它被称为“一部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公民的权利宣言书”……的确,民事权利保护是民法典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全社会来讲,这部民法典更具有伟大和深刻的社会价值。
民法典是构筑法治社会的里程碑,体现了在充分保护公民权利基础上更为重要的社会价值。正如参加过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当代民法史活化石”、西南政法大学98岁的金平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在法典的定位上,草案将民法典编纂作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极大扩充了民法典的社会功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编纂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因为民法典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与规则,不仅涉及民事领域的一般规则,更关系和作用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民法典对民众的安居乐业、社会的长治久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基础性价值。”因此,民法典审议通过后,更需要全社会对此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并在民法典的实施中自觉行动。
民法典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特别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编纂民法典也正是党中央在这次会议上提出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在为“权利宣言书”而欢呼的同时,更需要理性而清醒地强化责任和义务观念,让社会生活在“权利”与“义务”的自洽与平衡中更加美好。
民法典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法治蓝本,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石。民法典为社会生活的不同主体、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树立了应该遵循的规则和底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民法典促进了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民法典中确立了民事主体,给了不同民事主体明确的界定,明确了各自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民法典所明确的民事主体资格,更加有利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过程中,依法廓清不同主体的边界和参与方式以及运行机制。在社会治理进程中,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及对象权利义务更加清晰。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主体,在特殊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权利保护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民法典草案中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就是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健全和完善了本次疫情大考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
(作者:杨积堂 北京联合大学首都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社会建设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编辑:王晗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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