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6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指出,民法典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立法的集大成者,民法典不仅调整着基础性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也规范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商事主体的权利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便捷、商事行为的规范有序、资源要素的配置流通,在民法典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和落实。在民法典中对商事活动相关法律制度进行集成创新,有助于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充分的基础性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为营商活动创造更为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良好环境。
一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动能的前提。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一直致力于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的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位居第31名,连续两年在营商环境改善的经济体中名列前十。然而,与中国经济总量和增长水平的全球地位相比,我国营商环境依然还有提升空间和必要。同时,由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影响和国际经贸形势的不确定性,我国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巨大考验与挑战。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下,通过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有利条件,是稳住经济基本盘的重要抓手。可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复杂政治经济形势下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一方面指明营商环境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实施,以实现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能够确认和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有效发挥,以确保营商环境的市场化。
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离不开公法和私法的有效协同。从公法层面看,主要是通过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的过度干预,为市场主体开展营商活动提供宽松、便利的环境。例如,规范行政审批、推行减税降费、改善政务服务效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商事登记改革、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行包容性监管等。就私法层面而言,以公平、合理、可预期的法律规范调整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民事商事关系,使各类生产要素能够高效配置、各类交易活动能够便利进行、经济活动成果能够得到确认和保护,也是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例如,合同效力的认定与执行、产权的利用与保护、担保的形式与效力等,都会对营商环境产生影响。而私法所调整的内容,恰恰是各类市场主体以市场化方式所开展的营商活动,构成了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与根本。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将已有民事商事基础法律制度予以法典化,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了创新和优化,能够从私法层面丰富和完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供给。
二
民法典兼容了鲜明的商法品格。尽管民法典以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基础民事法律制度为主体,但在编纂过程中遵循着“民商合一”的法律传统,兼收并蓄了大量的商法思维和商事法律制度。例如,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即吸收了商法中以营利性作为界定商事主体的基本特征,明确了营利法人的商主体地位。合同编中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合同类型兼具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属性,构成了商事活动契约安排的核心框架,针对这些典型合同的具体规定,有效指导和规范着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典型的商事合同,更是反映了民法典对商事活动中融资和交易实践的关注与规范。此外,物权编对过去流质流押绝对禁止的放松,也显著体现了鼓励交易和契约自由的商法思维。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市场经济和商事活动法治需求的充分回应,商法理论和实务专家的深度参与,使得商法思维和商事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中得到相应表达。民法典对商法品格的兼容,反映了民法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事关系的充分关注与积极调整,形成了对商事主体营商活动强有力的制度供给。
民法典强调了产权的平等保护。有恒产者有恒心,平等的产权保护能够增强境内外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的信心和积极性,是健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民法典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同时在物权编中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私权保护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立场,除了对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对于具有典型财产权属性的自然人与法人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投资性权利等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权利类型也提供了全面保护。民法典在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多元构成的基础上,对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的产权予以平等保护,有助于保障不同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使企业家群体形成积极且稳定的预期,从而为资本形成和交易繁荣提供有效制度激励。
民法典促进了要素的配置流动。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能够为各类市场主体高效便捷地获取生产要素提供有利条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民法典对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畅通了要素流动渠道,有力推动了要素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民法典通过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实现了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置,有助于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效用的最大化。民法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处分和续期等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确保各类营商活动所必需的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流动的可行性和可预期性。同时,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包括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优化了担保物权登记制度,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等,有助于发挥各类资源和财产的担保功能以获得融资支持,便利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市场获取信贷,对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着重大意义。当前,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技术要素在营商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民法典对技术合同、技术成果的权属、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知识产权质押等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形成保护技术成果、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技术流动的氛围,促进技术要素的充分涌流和利用。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也反映了民法典在大数据时代对于数据资源要素的关注。除此之外,民法典在对各类要素价格的确定上也体现了显著的市场化取向,有助于市场决定要素价格并引导要素的市场化流动。
民法典维护了交易的安全便捷。世界银行将合同执行作为营商环境评估的指标之一,考虑的正是商事活动中的交易安全。合同的执行取决于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规范。而从商事交易的经济性和便捷性考虑,合同缔结方式、必备条款的选择等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营商活动的活跃度和交易成本。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在充分吸收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从便利合同订立、规范合同内容、维护合同履行等角度,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就合同订立方式而言,民法典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使得合同订立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更加符合信息时代商事交易的时代特征,并且降低了合同订立的成本。就合同效力而言,民法典确认了民事商事行为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恶意串通,一般不直接认定为无效,并规定了越权订立或超越营业范围订立的合同若非存在法定事由一般也应认定为有效。此外,完善的违约责任制度最大限度地对合同当事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有效约束,从法律层面维护了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精神。这种制度取向,反映了立法者对契约自由的充分尊重和认可,有助于保护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意思表示和期待利益,为其安全便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充分法律保障。
三
在长期民事立法经验和制度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民事商事法律规范的整合与创新,是民法典编纂和颁布的基本思路和实现路径。按照体系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要求对民事商事基础性法律制度予以法典化,实现了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清晰化,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实施、普及和完善。必须充分认识到,民法典的颁布,不仅使得日常生活秩序得到更好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更好保障、时代变迁下的私法需求得到更好回应,而且,民法典为市场主体的营商活动提供了明确规则指引和法律依据,其设置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所体现的市场化取向和时代性特征也将更加便利商事活动并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产权得到更平等的保护、要素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交易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毋庸讳言,作为民事商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有效回应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发展任务和时代需求,必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制度根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作者:冯果,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