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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田资格获得,应让法律战胜习俗

2019年08月20日 07:35   来源:红网   堂吉伟德

  曾丽频是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村民,2015年与另一村村民结婚,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在2018年的新一轮耕地调整中,当地村委会小组以“不符合传统分地传统、习俗”为由,未分配给曾丽频耕地。曾丽频陆续到村、镇反映无果后,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宜春中院和宜春袁州区法院均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了其请求。(8月18日 澎湃新闻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不断攀升,耕地承包权变得越来越重要,围绕集体土地承包权的纠纷与争议,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有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及土地纠纷的案件有7692例,其中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有2879例,占比37%,其中判为故意伤害罪的最多,有2202例,故意杀人罪有60例。这其中很多案例,跟女子嫁出去后被取消耕地承包权如出一辙。

  有纠纷和矛盾并不可怕,问题在于解决的途径是否畅通。法治社会有健全的法制体系和路径作为保障,比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理解的误差,把土地承包权纠纷作为居民自治的内容,按照居民自治的管理办法来进行解决,法院也通常将其按民事诉讼来处理,而将诉讼人拒之于外,直接堵死了解决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导致了矛盾进一步升级,甚至引发了血案。

  土地承包权代表着生存权,在“耕者有其地”的传统观念下,农民对土地承包权有着天然的依附性和安全感。为保障承包者的基本权利,国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不得随意收回的原则,其中《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不难看出,土地承包权受到严格的法律保障,非法定程序不应被剥夺,法院以民事行为而拒绝立案的做法,不符合基本的法治原则,也无助于权利的伸张和矛盾的解决。分田地是集体组织行为,也要经过集体讨论等居民自治的形式,但形式不能取代内容并改变其性质,更不能成为剥夺或者无视权利的理由。什么人具有耕地的承包权,在什么情况下其承包权才会发生改变,这些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违反程序要件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应当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而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诉诸法律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并发挥了兜底功能,比如阳曲县人民法院自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共受理各类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关的案件共计29件,接待来访群众200余人次,转行政机关协调处理30余件,主要为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收回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标准问题,一是该类案件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而不必经过政府裁定的环节,增加承包人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二是承包权的获得或者调整,应当以实际获取作为唯一标准,如果外嫁女在嫁入地没有承包到土地,那么嫁出地就应当保留其承包权,保证及实际承包利益不受侵害。

  看似简单的承包纠纷,向村镇反映没有结果,诉诸法院又不被受理,意味着维权陷入了死胡同。若路径没有被打通,维权者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则会采取过激行为,引发潜在的社会风险。分田资格获得,应让法律战胜习俗,这不仅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在以人为本的当下,此问题亟待高度重视并给予解决。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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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田资格获得,应让法律战胜习俗

    2019-08-20 07:35 来源:红网

      曾丽频是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村民,2015年与另一村村民结婚,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在2018年的新一轮耕地调整中,当地村委会小组以“不符合传统分地传统、习俗”为由,未分配给曾丽频耕地。曾丽频陆续到村、镇反映无果后,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宜春中院和宜春袁州区法院均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了其请求。(8月18日 澎湃新闻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不断攀升,耕地承包权变得越来越重要,围绕集体土地承包权的纠纷与争议,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有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及土地纠纷的案件有7692例,其中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有2879例,占比37%,其中判为故意伤害罪的最多,有2202例,故意杀人罪有60例。这其中很多案例,跟女子嫁出去后被取消耕地承包权如出一辙。

      有纠纷和矛盾并不可怕,问题在于解决的途径是否畅通。法治社会有健全的法制体系和路径作为保障,比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理解的误差,把土地承包权纠纷作为居民自治的内容,按照居民自治的管理办法来进行解决,法院也通常将其按民事诉讼来处理,而将诉讼人拒之于外,直接堵死了解决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导致了矛盾进一步升级,甚至引发了血案。

      土地承包权代表着生存权,在“耕者有其地”的传统观念下,农民对土地承包权有着天然的依附性和安全感。为保障承包者的基本权利,国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不得随意收回的原则,其中《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不难看出,土地承包权受到严格的法律保障,非法定程序不应被剥夺,法院以民事行为而拒绝立案的做法,不符合基本的法治原则,也无助于权利的伸张和矛盾的解决。分田地是集体组织行为,也要经过集体讨论等居民自治的形式,但形式不能取代内容并改变其性质,更不能成为剥夺或者无视权利的理由。什么人具有耕地的承包权,在什么情况下其承包权才会发生改变,这些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违反程序要件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应当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而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诉诸法律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并发挥了兜底功能,比如阳曲县人民法院自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共受理各类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关的案件共计29件,接待来访群众200余人次,转行政机关协调处理30余件,主要为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收回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标准问题,一是该类案件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而不必经过政府裁定的环节,增加承包人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二是承包权的获得或者调整,应当以实际获取作为唯一标准,如果外嫁女在嫁入地没有承包到土地,那么嫁出地就应当保留其承包权,保证及实际承包利益不受侵害。

      看似简单的承包纠纷,向村镇反映没有结果,诉诸法院又不被受理,意味着维权陷入了死胡同。若路径没有被打通,维权者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则会采取过激行为,引发潜在的社会风险。分田资格获得,应让法律战胜习俗,这不仅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在以人为本的当下,此问题亟待高度重视并给予解决。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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