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套路贷向未成年人转移

2019年06月03日 11:38   来源:东方网   丁慎毅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其中,在江苏,首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查处并宣判。

  近年来,套路贷野蛮生长,虽然大学校园里的套路贷经过治理后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由于根源未能彻底铲除,套路贷又向各行业蔓延。美容误导你美容贷,求职误导你求职贷,买车票误导你贷款,以“以房养老”为噱头诱骗老人贷款,只要你消费,套路贷就成了影子,如果你不消费,就诱导你消费,于是,未成年人又成了套路贷的新目标。

  2017年8月28日,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集中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6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34万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有3件案件的被害人涉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2019年1月,以被告人张宝为首的涉黑“套路贷”团伙,因向学生及未成年人专伸“套路贷”魔爪,被海宁法院判处1年至14年不等有期徒刑。

  总结这些案件特点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容易相信同学朋友、消费不理性、自控力不强、金融知识不足等特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利用监护人护子心切,为减小影响容易选择息事宁人做法的心理,通过实施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行为,对相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精神压制,造成严重心理恐慌,从而逼迫被害人支付款项。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但从重处罚也是事后处罚,已经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除了各级法院借鉴典型案例对套路贷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从重处罚外,更要从源头上铲除高利贷、套路贷滋生的土壤。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增强对“套路贷”诱惑的免疫力,使“套路贷”无机可乘,避免被卷入“套路贷”漩涡,比如推动金融知识进校园,像广州、上海等地在中小学试点开设金融理财知识教育地方课程,就是个不错的做法。二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咨询公司等各类金融组织有效监管,防止“套路贷”藏身其间,或直接蜕变成“套路贷”组织。三是要建立政府信息交流平台,完善举报制度,重奖举报人员,消除监管盲区,消除“套路贷”向未成年人转移的生存空间。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