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27日),最高法院司改办和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有关人士就其印发的《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这个“意见”,是最高法院在保护产权的相关意见出台后、特别是去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后又一次推出的保障和落实民营企业家权利的指导性意见。
最高法院一再推出相关司法规定、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其所针对的正是现实中存在的司法环节中的一些“堵点”,其着力点也正在于排除这些“堵点”以及疏通整个保障和落实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利的环节。从整个社会治理的角度讲,司法保障是权利保障、落实和救济的最高形式和最可靠的依托。如果司法不作为、不担当,那么,再好的法律规定、再好的意见措施都等同于零,由此也将解构所有鼓励和激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
在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的权利常常因为法外之因而不能得到司法救济。一些民营企业家求告无门,求法也无门,致使其权利落空,产权危殆,企业难存。这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近期引发舆论和企业家关注的北京天圆公司的行政诉讼案(参见光明网评论员文章《民营企业家冤案昭雪后,权利待落实》)。昨天,也另有媒体报道了此案的来龙去脉以及此案在法律界引发的反响。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最高法院频频出台诸多相关司法意见。
天圆公司的行政诉讼案未经(一审)审理便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结果,不仅让民营企业失去了说理的机会,也使其实体权利不能得到救济。这种不审就驳回的司法处理方法,说轻了也是回避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放弃了法院依法所应担当的社会责任,将司法责任推至上级(二审)法院。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在空耗司法资源的同时,持续了权利受损方的受损状态。这种不作为、不担当的做法,在保障和落实民营企业家产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的司法过程中颇为典型,也是法律界之所以关注此案的重要原因。
最高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印发的《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为工商联发挥其在代表和保障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权益方面的优势打开了通路。实际上,天圆公司在落实权益过程中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甚或设卡阻碍所产生的纠纷,已经引发17个省级企业商会负责人的公开发声。他们或联名或单独呼吁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行使权力;呼吁司法机关依法保障权利,担当起司法机关所应担负的责任,给民营企业以希望,给民营企业家以信心。
在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权利落实的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复杂的情况。其中尤其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新官不理旧事,尤其是旧事中纠缠着一些官员升迁远走、涉案落马等问题,似乎就更成了一些新官不理旧事的底气”。对此,以司法程序破解新官不理旧事的难题,本来是一个最可循的方法与途径。在司法过程中,依法而定的法律角色并无新官旧官之分,而只有原告被告之别。但是,如果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也不担当,未审驳回,将诉讼中的实体诉求不纳入审理过程,那么,这无异将伸张权利方最后的救济渠道堵死,从而延续权利受损方的受损状态。这样的结果不仅是司法者对法律的不负责任,也必将导致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失衡。因此,法院应依法担当其法律赋予其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