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小微企业,须奏响“重就业轻税收”主旋律

2019年01月11日 14:32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央通过增加转移支付予以弥补,可以让减税措施更容易落地。(1月10日《经济参考报》)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更与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休戚相关。为此,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出台多项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减轻了负荷,也带来了直接实惠。然而,目前小微企业仍然存在法定税负偏高的问题。如此语境下,国务院再推多项措施,三年将为小微企业减税6000亿元,释放出了积极信号。

  必须正视的是,除了税之外,还有费的问题,如政策性收费、行政性收费、社会性收费等,给小微企业带来了较重的负担。再者,小微企业也有自身的特点,如规模小、附加值低、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力比较弱,经营风险比较大等。如果把小微企业比作一条生命的话,那么,其就是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需要母亲的精心呵护,源源不断地给其喂养丰腴的乳计;而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减税、减税、再减税,便是最富有营养的乳计。

  可见,扶持小微企业,须奏响“重就业轻税收”主旋律,也是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西方国家政府管理小微企业的基本理念是重就业、轻税收,普遍实行低税率、简税制,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推动就业率。我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解决就业问题,也是政府第一要务。因此,应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在制定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时,也应以推动企业扩大就业为主,而不是增加税收。

  首先,应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有关部门在“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特别是,简化和放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出台财产税的优惠政策,让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更多优惠政策,轻装上阵求发展,在扩大就业上担负重任。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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