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可以“清零”,劳动者权利不能“清零”

2018年12月27日 11:42   来源:南方网   李英锋

  又是一年年终时,你的年休假顺利请下来了吗?近日记者走访发现,临近年末不少上班族忙着“清零”年休假,拼假出游再现火热景象。可也有一部分加班族忙得没有时间休假,只能眼睁睁看着年假“过期”。对此,有律师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以获得三倍日工资的补偿。(12月26日《工人日报》)

  年底了,与年度周期密切相关的年休假也到了“结账清算”时,一些能够挤出时间也获得单位批准的上班族赶了个休假末班车,在年底前主动把年休假的余额“清零”了,而不少上班族则因种种原因没有将年休假的“余额”用完或根本就没有休过一天年休假,只能被“清零”。

  实际上,对于后一种情况,所谓的年休假被单位“清零”,只是一种相对“清零”或者“临时清零”,并不是绝对“清零”,也不是彻底“清零”,劳动者与年休假有关的合法权利不能被“清零”,仍然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路径延续、转圜、变现。

  年休假的“法定使用期”并不是一年,而是两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据此,年休假当年休是一般原则,但法规也为年休假跨年休制定了特殊原则,留出了操作空间。如果劳动者在当年度确实工作繁忙,未休或未休满年休假,可以经单位安排,在第二年补休。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借口随意将年休假清零,否则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假权。

  同时,劳动者也可针对未休年休假而享有经济补偿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人社部制定的与之配套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并明确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构成和计算方式。只有劳动者自愿放弃休假,且出具出面意见,用人单位才不用给付未休假期间的三倍工资,只需给付正常的一倍工资,如果未休假不是出于劳动者自愿,劳动者未出具书面放弃休假的意见、证明等,用人单位就得针对未休假天数给付三倍工资补偿。

  还有一个不能“清零”的劳动权利是劳动者的年休假年限基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工作时间明确为“累计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上年度在其它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翻篇清零,只认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无论是“起假门槛时间”一年(或12个月),还是计假基数时间,都应该从劳动者第一天在第一个单位参加工作时算起,连续累计计算,不能一年一清零,不能换个单位就一清零。

  劳动者应该依法算清年休假这笔账,心中有数,并根据个人所处的劳动环境,选择请求工会支援、与企业协商、申请劳动仲裁、起诉等路径有理有据地维权。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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