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骗保有奖”尚需更多制度明确

2018年12月17日 14:44   来源:光明网   余明辉

  据国家医保局官微消息,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指出,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毋庸讳言,目前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不容乐观。比如云南近日通报当地自今年9月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案情,当地已查处的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占比近26%,违规资金平均每家在8万元以上;而稍早一点吉林省长春市人社局发布的该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检查结果显示,医保定点机构违规率竟超过65%……

  那么,医疗骗保为何如此严重而又缺少必要的揭发和举报呢?这当中原因众多,比如骗保和就医者可以同时得到直接的好处,因而心照不宣等。无可忽视的一点,长期以来在医保基金的维护保障上,缺乏一套足够有效的举报奖励机制,尤其是激发医疗定点机构内部人举报奖励机制,不能有效激发社会更多积极举报的内生动力。就此而言,此次国家医保局出台的“举报骗保有奖”制度,尤其是对骗保机构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查证属实适当增大奖励的规定,无疑正中了此前的不足和软肋。如果制度有效落实,对激发下一步社会举报医保金骗取行为,将具有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但需要考虑的是,这一制度的出台,是否就意味着将会有效激发社会举报骗保热情呢?诉诸现实而言,恐怕还有很多令人担忧的地方,有关方面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漏才行。

  一项举报奖励制度能否发挥作用,归纳起来关键无非几个方面。一是举报奖励的额度是否有足够引力,也就是要有起码的让人动心的最低奖励额度;二是举报和认定,以及领奖程序是否简便;三是是否有较好的举报保密制度,让举报者无后顾之忧。

  由此来看此次国家医保局的“举报骗保有奖”制度,虽然在制度的设立、举报受理认定、最高奖额、举报保密等方面做了原则规定,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却要地方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如此就在给与地方自主权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此也亟待地方在接下来的具体配套措施中,发挥智慧避免以往一些举报奖励制度的弊端和不足,让这一制度能够真正发挥效用。

  比如,一方面,为避免奖励无力局面,在国家规定最高奖励额的基础上,地方也要出台每次举报查实最低奖励额度,提升奖励制度吸引力;另一方面,尽量简化举报受理、认定、奖励程度,让社会举报省事、领奖简单;再一方面,科学完善举报保密制度,加大举报泄密严惩和补救机制,让社会举报无后顾之忧等等。只有这些配套措施完善了,举报奖励有吸引力有安全感了,“举报骗保有奖”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出其初设的应有作用。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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