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日报》报道,32年前,一位农民将从自家院里挖出的19件珍贵文物,悉数捐给故宫博物院。32年后,这位农民不幸离世,故宫博物院要为他举行追思会。这在故宫博物院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这位农民叫何刚,32年前的1985年,22岁的何刚在自家院子里施工时,意外挖出一批年代久远的银器。当时,有人拿着一麻袋钱,要收购这批文物。彼时,国家《文物保护法》已于1982年实施,其中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所以,虽然何刚发现的文物是在自家院子里,但所有权却不归他,而归国家。如果卖掉这批文物,他就涉嫌非法买卖文物,要吃官司。何刚就想到了把文物捐给故宫。文物送到北京,一鉴定,结果令人吃惊。19件文物为高等级元代银器,“填补了故宫藏品的空白。”有的文物后来还多次出现在故宫的文物展里。
这批文物价值巨大,当年故宫总共给他奖励9000元。32年来,他一直是普通的农民工,四处打工挣钱,养家糊口。今年6月初,在石(石家庄)济(济南)客运专线工程工地,一台龙门吊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倾覆,在此打工的何刚不幸遇难,年仅54岁。
虽说人死不能复生,但我们还是可以假设一下,仅仅是假设,如果当初故宫给出了与这批文物价值相匹配的奖励,何刚还会打一辈子工、直至倒在工地事故中吗?1985年,中国正是激荡风云的时代,何刚拿着这笔奖励,能不能改变命运改变生活?至少,他应该有一个不一样的人生。
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好的老百姓,却有着“吝啬”的法律。在发现并上缴文物一事上,有关方面给出的奖励实在少到可怜。就拿何刚一事来说,32年来,故宫虽然两次伸出援手,先后补助了10万元救济何刚,但与他捐献的文物价值相比,仍然少得可怜。2014年,中国文物网评选2014年十大文物网络事件,就提到了两件发现文物价值巨大,而奖励微薄的事件:2014年10月16日,陕西宝鸡市农民魏炳祥在自家后院取土时发现发现一批无价之宝上交,获奖励1万元。同年10月26日,陕西省丹凤县李磊在作业时发现一把约3000年前战国青铜古剑,11月2日,该县文物部门对主动上交的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和500元奖励。
哪怕依法律规定文物归国家所有,也应当尊重发现者的发现权,在知识产权中,发现权都有着严格的保护,发现文物是否应该也有呢?至少,体现与文物价值相匹配的一定比例的奖励,应当明确下来,否则不利于老百姓发现文物之后上交。
空有精神奖励,没有物质保障,任何事情都是搞不好的。不交文物最高可罚款5万元,上交文物才奖励500元,这样的规定明显责任和权益不成正比。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