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返还独生子女奖励”没道理

2018年03月23日 11:09   来源:东方网   何勇海

  年初,福建闽侯县一位市民通过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咨询,2005年他生育第一个女孩后,按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他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二孩协议,此后每月获得了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他又生育了第二个孩子,此前领取的贡献奖励金如何处理,让他感到困扰。闽侯县卫计局当时回复称,根据有关规定,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按协议规定三倍返还贡献奖励金。(3月22日澎湃新闻)

  在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领了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后再生二孩的现象,时有出现,被要求原价、双倍甚至三倍返还奖励金的事儿,也并不鲜见,纠纷不断。在国家早已明确“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为收回这笔钱,仍对生育二孩实行审批,不返还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并支付违约金,就不予审批准生。可见,领取独生子女奖金后生二孩,要不要返还奖励金,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只生一个好”的“一孩时代”,国家为鼓励公民只生一个,设立了独生子女奖励金制度。为响应国家号召,一些家庭不管有无条件,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相关部门就该为他们在“一孩时代”遵守法规、信守承诺、履行义务而予以奖励,这是一种正当性补偿。到了“全面二孩”的时代,即便当初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的家庭,改变了意愿,也是在响应国家的号召,这其实是相关政策对个体生育的调控带来的变化,没有理由要求人家返还独生子女奖励金。

  换言之,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修改之前,一些家庭“有资格生不愿意生,领了贡献奖励金”,是在当时的政策背景和法律环境下作出的决定;计生政策修改后“又要生”,是在现在的政策背景与法律环境下做出的抉择,并不完全是以个人与家庭意志为转移。这两种情形其实是两回事。反过来也可以追问:如果“一孩时代”的独生子女奖励金,在“二孩时代”应该退还,那么,在“一孩时代”对超生二胎者的罚款,到了“二孩时代”是否也应该退还呢?

  即便一些家庭当初为领取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放弃二孩”的协议,协议所依据的政策和法律,早就随着国家全面放开二胎而不复存在,协议的约束力也就自动失效。相关部门仍拿政策变化前签订的协议来说事,与二孩生育做捆绑,并要求返还奖金,恐怕是有意利用老百姓的不知情、不懂法,变相强制保证自己的部门利益。毕竟“二孩时代”的超生少,罚款少了,必须想其他办法创收。这或许也是二孩只需备案却仍搞审批的根源。

  有句话叫做“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在独生子女贡献奖励金上也当如此。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仍只生一个或只养育了一孩的,其实可以照发奖励金。即便生育打算改变,最好是生育二孩成功后,再取消人家享受独生子女奖励的资格,而之前的奖励,则视为对过去的奖励,而非对未来的奖励。如今是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和公民个体的基本要求,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在生育协议或合同上,相关部门不宜对二孩政策留下不合理的干扰余地。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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