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不起”不能成为“双十一”违约理由

2018年11月28日 07:48   来源:北京日报   张冲

  据报道,“双十一”前,各大电商纷纷通过直降红包、预售定金、满减优惠、超低折扣等多种方式推广营销。然而,消费者好不容易比较各家优惠后抢购到实惠的商品,商家却以活动误报、仓库着火、折扣太低导致运营亏本等理由拒绝发货,劝消费者取消订单。

  有消费者认为,这是商家的营销手段,自己费时费力选购,还错过了其他商铺的优惠,如今商品不能正常发货,难以接受。对于商家拒绝发货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面对商家以各种理由不发货的情形,消费者又该怎样维权?

  首先,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从法律上讲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商家在电商平台网页公布的商品信息及价格属于要约,消费者提交订单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因此,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后,商家应按照约定交付商品。商家以“亏不起”等为由拒绝发货,实质上是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在上述情形中,合同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买卖双方亦未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商家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此,商家拒不发货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家拒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违约责任。由于电商平台中的交易规则一般均有关于一方违约的明确规定,双方选择在该交易平台交易,交易规则就应当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卖家理应根据平台交易规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

  其次,坚持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应成为各方的共识。这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更是现代社会有序运转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商家和相关电商平台获得消费者信任并持续发展的基础。虽然不排除商家在做出低折扣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误操作问题,但既然已经明确发布了低价折扣,买家也已支付了货款,商家就应当尽其所能履行合同。如果商家并非出现错误导致折扣过低,而是有意为之的营销策略,则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证据充分的话,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针对在网购活动中,商家的违约行为及无序竞争行为,电商平台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易规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一步加大对违约商家的惩罚力度。与此同时,针对消费者的诉求应及时反馈。电商平台还应着力消减因商家违约给消费者带来的不良心理体验。消费者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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