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不宜适用于家暴离婚案

2018年11月27日 11:39   来源:东方网   张立美

  近日,董芳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去年6月,董芳与丈夫产生争执,被施以暴行。事后,她如愿申请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她提出离婚诉讼,经3次庭审,法院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11月25日《新京报》)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原因之一就是有不少夫妻离婚太过轻率,属于典型的冲动离婚。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婚姻还有挽救的可能,只是因为吵架拌几句嘴就闹到离婚。管是民政局在处理夫妻离婚时,还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设置几个月事件的冷静期,或者进行调解作业,这本身并无不可,而且确有必要,可以减少、降低冲动离婚的比例,挽救那么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婚姻。

  实际上从国外离婚制度设计上来说,夫妻之间并不是想离婚就可以轻松离婚,普遍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比如,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英国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邻国韩国则从2005年开始实行离婚熟虑制和义务调解制,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

  但是,法官在遇到家暴离婚案件时,还像审理以往的普通离婚案件一样,设置离婚冷静期,判决不离婚,让离婚案件当事人去走上诉程序,去打二审官司。笔者以为,这样的离婚案件审理和判决就非常的不适当,这是一种僵化思维的司法判决,没有充分考虑到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不能说是错误的观念。但是,夫妻之间因为家暴原因闹上法庭走诉讼离婚之路,可以很明显理解成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要知道,诉讼离婚不是唯一的离婚渠道,一般是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打官司离婚,这是基本常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很多夫妻间的家暴案例早已经我们告诉,家暴是一种性格,甚至是一种瘾,很难改掉,几率非常低,夫妻间一遇到冲突,就出现家暴。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家暴离婚案,还判决不离婚,很容易让家暴受害者面临危险,这才让人不能接受。

  总之,离婚可以设置冷静期,但不能所有的离婚案件“一刀切”的设置冷静期,必须充分考虑到个体离婚案件的具体理由,离婚冷静期不宜适用于上法院打官司的离婚案件,特别是离婚冷静期不宜适用于家暴离婚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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