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看得见的政府” 在阳光下运行

2018年01月04日 08:19   来源:深圳特区报   王琳

  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年初,国务院确定了32家行政执法领域“三项制度”试点单位。这“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目前,“三项制度”试点已进入总结阶段,引人关注。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行政执法人员也因此成为与行政相对人最常打交道的公务人员,堪称“看得见的政府”。对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近年来自上而下没少提,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此也进行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标准不统一、权责不一致、追责不严厉、程序不严谨等问题,仍普遍存在。通过“试点-总结-推广”的路径,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例,这本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内在要求。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引入外部监督,为官民良性互动打好基石。执法部门,系拟制上的“被授权之人”。要确保“权为民所用”,而非为部门利益或一己之私所用,在制度设计上,就不应指望手持权柄者的自知自觉,更重要的在于为行政执法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并不缺乏内部监督。但当“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软、司法监督太晚”等段子广为流传时,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形式却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有效展开。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执法开放和执法公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府,开放外部监督管道。各执法部门必须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民众监督。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与地方统一平台的互联互通。在便捷民众得到执法信息上,就应该政府多做一些,让民众少跑一些。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则重在规范程序,通过扩大记录适用范围,可以实现全过程留痕,方便回溯管理。这也是厘清执法人员权与责,尤其是确保权责一致的基础性工程。而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则重在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通过专业审核来守住法律底线。

  如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所言,“三项制度”试点对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整体性、基础性、突破性意义。和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在引入外部监督一样,对改革试点的评价,也应重点引入外部评价。相比起试点单位的总结报告和材料汇编,民众是否有切实的“获得感”才是决定试点成败的关键。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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