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发挥倒逼作用

2017年12月19日 15:54   来源:光明网   史洪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其实,生态损害赔偿并非一个新名词。早在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等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此项制度的全国试点及将来的有效运行,或许可以改变之前“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尴尬局面,使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摆脱“公地悲剧”。

  近年来,生态环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却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者法律责任过轻的情势。如根据环境保护法,尽管可以对污染环境者处以罚款乃至拘留等惩戒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一般来说,数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罚款金额都低于企业违规排污所减少的支出,更无法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提并论。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环境污染具有公害性、潜伏性、长久性等特征,这导致一些土壤、水源等被污染很长时间后方能发现。此时,受到污染的土壤可能已经难以修复,当地居民的生命健康业已遭到不可逆的损伤。其修复或康复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之高,根本不是罚款、拘留所能折抵的。如果这些成本均由政府承担而不是向污染者索赔,是将污染的成本分摊到每一个人身上,最终导致生态环境陷入“公地悲剧”。

  而且,环境污染的后果和损失难以评估,责任主体难以查清。如果让受害者个人或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民间公益组织出面,很可能无法理清损害后果、修复成本、修复期限、赔偿数额等责任分配问题,以致于让主张权利处于被动局面,无形中放纵违法责任人。授权市地级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或将助力解决这一难题,让污染环境者切切实实地承担代价。

  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毋庸赘言,理当以更严格的法律,更严厉的追责加以保护。要构建一个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应该将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者承担比之前更重但更合理的法律成本,形成倒逼机制,让污染者认识到生态环境不再是可以任由污染、毁坏的“公地”。唯有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担责”成为基本原则,才能实现以良性制度打造宜居、和谐生态环境的初衷。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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