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多方参与

2017年07月14日 11:09   来源:东方网   孙维国

  “损坏公物要赔偿”这一耳熟能详的概念,将用于保护生态环境: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买单,地方政府将主动出击,向污染破坏的企业、个人索赔,晋江市、惠安县、永春县今年率先试点,明年全市试行。记者了解到,经泉州市委、市政府同意,《泉州市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正式出台执行,成为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的试点利器。(7月13日《海峡都市报》)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由此可见,我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多方参与,政府落实责任主体的同时,应创造条件让社会组织等民间力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政府是责任主体,而社会组织属于独立的第三方,具有天然的客观独立身份。让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发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向环境污染企业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既能与政府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良性互动,也能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从而使这一制度发挥最大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的影响是全社会,后果是全体民众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形成政府、社会、民间等多方参与格局,不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无可替代。恰因此,在建立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将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有机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将实现政府、社会、民间等多方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多赢局面。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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