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只是“罚则”

2017年07月14日 11:09   来源:东方网   谢晓刚

  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以及“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局,作为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的试点之一,泉州市日前出台《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明确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买单。(7月13日东南网)

  此前就有一则新闻令人振奋,浙江青田7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放了10万多尾鱼苗,主动进行生态修复。近年来像青田这样,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又探索生态修复的地方还有很多。

  非法捕捞可以通过放鱼苗来补救,可我们的生态环境一旦遭遇毁灭性破坏,还能够修复如初吗?即便启动必要的惩罚机制、采取一定的修补措施,对于环境破坏这道裂痕来说,再也无法完美如初,甚至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永久性伤害是深远的。例如,一些雾霾重灾区被迫限行或关停企业,教训十分深刻。说明,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固然十分必要,但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机制来让警醒世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资源的不可再造性。

  从这个角度来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只是一种“罚则”,更在于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也是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从目前国内已经度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地区来看,效果显著,但也并非所有环境遭遇破坏的情况都能够被制度框得住、管得了。此次,泉州出台的《方案》中就明确“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事件,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意味着,一些可能发生规定范围之外的环境破坏事件。这种情况下,赔偿及生态修复同样不能缺位,由此就很有必要将环境公益诉讼提到重要位置上来,形成有益互补。

  当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最终能否发挥作用,威力如何,考验的还是当地政府部门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只有撸起袖子动真格的,对于污染企业该关停的坚决予以关停,企业排污不达标,绝不能坐视不管。否则,再好的机制也仅仅是墙上纸、嘴中经,无法生根落地,起不到实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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