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色狼”获刑具有破冰意义(图)

2017年12月18日 13:55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在地铁里露出生殖器猥亵女乘客,被抓时企图逃跑还咬伤民警,发生在今年7月的北京“地铁5号线色狼”案宣判。新京报记者获悉,杨某因犯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12月17日《新京报》)

  不可否认,一些公交、地铁色狼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性骚扰女乘客如入无人之境,除了监管缺位之外,也与当今社会和公众产生“围观效应”脱不了干系。特别是,针对性骚扰现象,法律缺少纲性约束,导致有关部门执法手段偏软,办法不多,甚至束手无策。如此语境下,对于实施性骚扰并咬伤民警的这名地铁色狼,北京朝阳法院认定其犯强制猥亵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说是顶格处罚,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调查显示,每10个16~25岁的年轻女性,就有一人曾受性骚扰,而且近半数受访者认为近三年性骚扰行为有所增加。在市民看来,公交车、地铁是性骚扰行为多发的场所,比例分别多达44%、38%。这一民调结果,表明性骚扰已成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一个现实问题。然而,公交车、地铁是性骚扰行为多发场所,但公交部门却是消极防范,要么提醒女性乘坐公交车、地铁时,要严严实实地将自己的身体包裹起来,不能露出一丝儿“春光”;要么为女性设置专门的候车区或车厢,将女性关进“笼子”。

  事实上,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被许多专家认为是这一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但也有专家表示忧虑,认为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进行界定?具体的罚则是什么?其他相关法律如何跟进?可见,法律没有明确性骚扰的范围,也是多数被性骚扰妇女放弃维权的症结所在。

  因此,“地铁色狼”获刑,具有破冰意义。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不仅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还应明确界定性骚扰情形及具体罚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震摄力,成为全国统一的打击性骚扰行为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推广北京、上海等地做法,将性骚扰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范围,以猥亵他人的行为论处;性质恶劣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强制猥亵罪论处。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将公交车、地铁等场所纳入“重点保护单位”,加强日常巡逻工作,一旦发现性骚扰行为,依法予以重点打击,维护广大妇女的基本权益。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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