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平台岂能充当“泄密者”

2017年10月31日 10:22   来源:燕赵晚报   杨玉龙

  南方都市报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近日对国内100家用户最常使用的旅游类平台(包括APP和网站各50家)的隐私政策进行了测评,发现合格的平台还不到总数的两成。一些平台甚至在隐私政策中写上了“我们会出于商业目的把您的信息与他人分享或出售”等等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条款,令人大跌眼镜。(10月30日《南方都市报》)

  网络旅游平台给人们出门旅游提供了便利。但是,媒体的这项测评却让人高兴不起来。在隐私保护愈加引起人们重视的当下,比起和用户玩“捉迷藏”的搭售,更让人担心的是旅游类平台拿着你的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去做什么。而一些旅游平台甚至明文称会出售“您的信息”,这不仅让人大跌眼镜,更令人触目惊心。

  根据相关解释,“隐私政策”即指企业与用户之间关于如何处理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文件。简言之,这就相当于用户与平台之间签订了一份“如何使用与保护信息”的合同。这份合同如果不合格,或者暗藏危机,个人信息保护便无从谈起,而平台注定会沦为“泄密者”。

  利益会驱使某些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信息变成商业资源。现如今,个人信息越发成为一种重要资源,拥有了这些资源,便意味着拥有了受众市场,进而有利于开展精准营销。也因此,一些企业处处以掌握用户隐私为要挟,甚至共享或贩卖用户隐私,为了自家一己之利,公然戕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令人发指。

  保护个人隐私是涉事企业的法定责任。刑法以及《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严法严规,需要真落地才能发挥巨大威力,因此,执法部门从严执法至关重要。

  行业监管须再加强。一方面监管部门对旅游平台在“隐私政策”上的猫腻不能放任自流,还需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和一般的互联网平台相比,旅游平台涉及更多的用户个人信息,自律与自我监管很重要,不能因为贪图小利行害人之举;再者,也需要旅游平台、保险公司、航空公司、酒店等多方的参与,切实织密用户信息保护网。

  同时,对用户而言,也应增强防范意识。比如,面对“我们会出于商业目的把您的信息与他人分享或出售”这样的旅游平台隐私政策,完全可以选择拒绝接受;或者对这样的“霸王条款”向有关部门进行反馈,以防范不良平台的蓄意侵害。总之,无论什么样的互联网平台,唯有在法治轨道上行进,才能实现多赢的局面。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